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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初年的社会经济
西晋统一中国,改元太康(280——289年)。至太熙元年(290年),晋武帝司马炎死,此十年间,为西晋的社会经济最好的时期。
1、户调式
户调式是西晋的基本经济和财政制度。是灭吴、统一中国的当年颁行的。其中主要包括土地占有制度、赋税制度和有关贵族、官僚的待遇等的若干规定。
三国时期,田地的占有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封建国家所有,多以屯田的形式进行经营;一类为私人占有,多集中在世族门阀的手中。曹魏后期,政治日益黑暗,许多屯田被贵族和大官僚据为己有,大量的屯田客了沦为私家的农奴。尚残存在国家手中的屯田,其剥削不断加重。至魏末晋初,“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屯田客)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晋书·传玄传》)。屯田客的生活十分困难,这样的屯田实在无法继续下去。公元264年(魏咸熙元年),“罢屯田官”(《三国志·魏书·陈留王奂纪》),凡是典农中郎将,都改为郡太守,典农都尉都改为县令、长。于是,大量的屯田客转化为自耕农,也有不少田地和屯田客为贵族或官僚所霸占。
晋武帝颁行户调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均分土地,限制土地兼并,以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户调式共有三项内容,即占田制、户调制和品官占田荫客制。
一、占田制——占田制也叫做占田课田制,是把占田制和田税制结合在一起的。《晋书·食货志》曰:“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晋昌·食货志》:“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 ,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占田”数是国家准许农民占有田地的数量,“课田”数是国家征收田租(税)的亩数,每亩纳粮八升(《初学记》卷二七《宝器部·绢第九》引《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曹魏之制,田租每亩四升,西晋的田租高出曹魏一倍。
二、户调制——户调制是征收户税的制度。《食货志》又曰:“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还对边郡及少数民族的地区的“户调”作了具体规定。边郡与内地同等之户,近的纳税额的三分之二,远的纳三分之一。少数民族,近的每户纳 布一匹,远的纳一一丈。户调不分贫富,以户为征收单位,这对广大劳动人民是很不利的。曹魏之制,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西晋的户调额比曹魏增加了二分之一。
三、品官占田荫客制——品官占田荫客制是一种保障贵族、官僚们的经济特权的制度,但也有贵族、官僚们的占田和奴役人口的数量立一个“限制”的用意,以制止土地兼并和隐瞒户口的情况。《食货志》曰:“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每低一品,少五顷,第九品占田十顷。“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衣食客和佃客为私家人口,归主人役使,不再负担国家徭役。
晋武帝的户调式过于理想化了,在当时的土地占有极不平衡的情况下,要人们按照规定的数额占田,是不可能的。占田之数既不按照规定,而有多有少,那么课田要按照规定就极不合理,就会优容富者,苛剥贫者。实际对于贵族、官僚的占田、荫客不能起限制的作用。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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