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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井田制
井田制度,是周代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基本的土地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部分,与宗法制、分封制密切相连,在西周得到进一步发展。其内容和特征如下:
A、土地的所有权,已从原来的农村公社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周王是最高的所有者。“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诸侯国的国君在封地范围又有最高的权力,这又形成了“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层层封给诸侯、卿大夫等各级贵族,就是把土地使用权赋与他们,既然是赐与,也就有权收回。各级贵族各自成为所受分地的实际占有者。他们世世相承,役使奴隶耕作,形成层层相属大小不等、比较稳定的经济单位。但不允许买卖土地,“田里不鬻”。
井田制有两层用意:①对诸侯和百官来说是作为俸禄的等级单位。②对于直接耕种者来说是作为检验勤惰的计算单位。有一定的面积,两方面都有了一定的标准。(郭沫若著《奴隶制时代》,第20、28-29页)。
B、井田的区划,一夫受田百亩是通行的标准。一夫为一百亩,是当时一个劳动力所能耕种的标准,若干个百亩组成一井,九井为一田,面积为一平方里。十井称为一成,百井为一同,同以上还有终、封、畿等单位,均以十进制递增。井田与井田之间,有着纵横交错的径、略、濠、道、路等田腠路径,以及甽、函、沟、淮、浇等大小的灌溉沟渠。这种由许多豆腐干块组成的田地,形状很象汉字的“井”,故称“井田”。
C、保留着定期分配份地的遗风。土地有不易之田,一易之田,再易之田。换土易居,爱田易居。
D、百亩而彻的贡税征收,贡税年为十一。
E、井田制是建立在农村公社――邑、里上面《周礼·地官·小司徒》:“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正。”邑是基本单位,西周时奴隶主贵族封赐土地,都是以邑、里为计算单位,所以邑、里也就成为奴隶主贵族计算财产的单位。
耕作井田的农民,称为庶人或庶民。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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