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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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公文行文规范要求
行文规则是从公文拟制到运转全过程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制度,是以行文关系为核心的行文制度、行文方式的总和,是维护现行领导体制、保证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促使公文迅速、准确传递和尽快发挥效力而必须遵循的准则。行文规则包含行文关系、行文制度、行文方式等内容。
一、公文的行文关系
二、公文的行文方向与方式
(一)下行文
(二)上行文(请示、报告、议案等)
(三)平行文:
三、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一般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要少发文,发短文。
2.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3.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二)上行文规则
1.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2.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报送公文,更不能同时直接主送几位领导者。
5.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三)下行文规则
1.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2.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4.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5.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部门行文(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联合行文规则:
1.“同级”是前提;协商要一致。
2.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4.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5.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6.应当确有必要,联合机关不宜过多,并应明确主办机关。
7.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8.联合行文一般应先由主办机关先签署意见,协办机关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9.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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