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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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 )、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 (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二)《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 (在 《办法》中,这 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 )、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 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 15种,增加了 “决议”和 “公报”,同时将 “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 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 《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一)《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 “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 《办法》虽未对 “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 “发文机关署名”.
(二)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
(一)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二)“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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