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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没收程序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2 21:24:49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百零七条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百零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第五百零九条 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第五百一十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是否附有通缉令或者死亡证明;

  (四)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

  (七)是否写明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五百一十一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五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况;

  (三)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情况。

  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发布;必要时,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请没收的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发布。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的,应当采取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

  第五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五百一十四条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五百一十五条 开庭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应当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经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经死亡,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应当追缴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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