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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知 识 产 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2 20:33:19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33.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版权)。   

134.二人以上按照约定共同创作作品的,不论各人的创作成果在作品中被采用多少,应当认定该项作品为共同创作。

135.合著的作品,著作权(版权)应当认定为全体合著人共同享有;其中 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   

136.作者死亡后,著作权(版权)中由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受到侵犯,继承人依法要求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137.公民、法人通过申请专利取得的专利权,或者通过继承、受赠、受让等方式取得的专利权,应当予以保护。  

转让专利权应当由国家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公告之日起转移。 (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138.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受让等方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除依法定程序撤销者外,应当予以保护。  

转让商标专用权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专用权自核准之日起转移。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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