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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
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实行抵押权;抵押权人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以实现抵押权。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直接以抵押物清偿债务。
五、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
(一)《担保法》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二)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六、最高额抵押
(一)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 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 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二)最高额抵押的决算
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指在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进行定额化的原因出现后,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的计算。
最高额抵押的决算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类:
1、抵押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届至
2、连续交易的终结
即便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尚未界至,但被担保的连续交易已经终结的,债权人或抵押人也可以对债权进行决算。
3、不特定债权不可能再发生的
4、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拍卖的
5、法院受理债务人或者抵押人破产案件的
6、债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决算
(三)最高额抵押的变更
《司法解释》第82条规定:“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主债权的转让与最高额抵押的转让
1、主债权的转让
《担保法》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不能与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只能随担保的债权一并转让。《司法解释》第83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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