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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法律适用
占有法律后果的处理有两种情形:
一是在占有过程中,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对此,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别而存在差别。对有权占有,有关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无权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及损害赔偿责任等,适用本法第242条至第244条的具体规定。
二是当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遭到第三方侵夺或者妨害时,占有人能够行使哪些权利保护自己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对此,不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别而有不同,都可适用本法第245条的规定。
3、无权占有
(1)无权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善意占有人,法律没有规定要承担赔偿义务。
(2)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此,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第一,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权利人都负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第二,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之后,善意占有人对于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权利人返还,而恶意占有人无此项请求权。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对此,应当从以下方面理解:
①毁损、灭失的认认定
毁损是指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降低。
灭失是指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占有人来说,不复存在。包括物的实体消灭和丧失下落,或者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不能返还。
②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确定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时,应当依照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即只有善意占有人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受有利益时,才对物的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受有利益,则不必赔偿。所谓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受有利益,指占有人所受积极利益,如当物的毁损灭失由第三人造成时,占有人取得的赔偿金或者替代物。而消极利益,指占有人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减少支出的费用,则不在此列。例如,甲误将乙家的小牛认为己有,而村人丙误杀小牛,事后丙赔偿甲1000元钱,乙可以向甲要求返还丙所赔付的1000元钱;但如果丙未对甲进行赔偿,乙不能以小牛已亡,甲节省了每日饲养费用为由,要求甲返还所省费用。
造成毁损、灭失的原因不以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为限,无论是否可以归责于占有人,只要其对被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受有利益,则都应在所受利益范围内对权利人承担责任。
③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无论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可归责于恶意占有人自身,对于物的权利人,恶意占有人都应负担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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