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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农村集体经济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1 12:12:50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双层经营”包含了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二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

2、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人的上述权利,体现了作为用益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的权利,还有一些权利内容也体现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1)较长的承包期及承包期满后可以继续承包。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3)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厂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
(4)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5)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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