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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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的物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被称作“用益”物权。
与所有权相比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物权,故称为他物权;用益物权要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反过来对所有权又有限制作用,故又称为限制物权。与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其目的,且一般以物之占有为实现条件。
2、用益物权的特征
(1)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
(2)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3)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①用益物权只具有所有权权能的一部分权能,其权利人享有的是对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虽然权利人依法可以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予以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
②用益物权则具有期限性。
③用益物权制度所规定的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
(4)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①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对物的支配力受到约束,对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由用益物权人行使,所有权人不得干涉。
②用益物权的义务人包括任何第三人,用益物权可以对抗所有第三人的侵害。因此,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5)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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