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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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 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 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 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 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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