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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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且非基于他人行为而丧失占有之物。遗失物限于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问题。
(2)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要受到限制,注意第107条的规定。
5、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1)本法中的善意取得的规定,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第108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动产善意取得。
(2)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但动产之上主要是担保物权。例如,甲将某物质押于乙,乙将该物送丙修理,丙将该物出让于丁,丁善意取得该物,则该物之上的甲的所有权、乙的质权均归于消灭。
(3)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其他的权利的,该权利不消灭。例如,甲将某物质押于乙,乙将该物送丙修理,丙将该物出让于丁,丁善意取得该物同时知道乙对该物有质权,则该物之上的甲的所有权消灭,但乙的质权仍然存在。
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中的“权利”,不包括所有权。如果善意受让人受让时知道该动产之上存在他人所有权,就不是善意,不能善意取得该动产。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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