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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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至于业主如何决定维修资金的使用,要依据物权法第76条作出决定。
(2)维修资金的用途:用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维修,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3)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布。
6、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的原则是约定优先,否则以专有面积所占比例为准。
所谓约定优先,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可以表现为业主公约、管理规约等,也可以表现为其他的业主大会决定。
7、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即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一般有两种形式:①业主自行管理;②业主委托他人管理。
(2)业主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人是业主,受托人是物业管理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其行为效果由业主承担,委托人是业主,受托人是物业管理人。
(3)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8、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
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83条规定了以下几种途径: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注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推选代表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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