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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条款是在抵押或质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当抵押人或质押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由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或质押物所有权的约定条款。也可以把流质条款称为流质契约。流质条款有广义与狭义的理解之分。狭义的流质条款是指出质人与债权人在设定行为或者债务偿还期前的合同约定中,作为对质权人的还,取得质物得所有权.或者约定不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物。其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于质押法律关系中。广义的流质条款;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担保权人与抵押人或出质人所达成的,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履行债务,担保权人可以取得保物的所有权的约定。其可适用于质押关系和抵押关系之中。我国担保法是从广义上对流质条款进行规定的。如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质权人所。《物权法》第211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之所以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禁止,主要有以下一些
原因:
第一,从债务人角度.债务人为经济困难所迫,债权人趁人之危,以担保人价惭值较高的担保物担保小额债权,与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损害担保人的利益。换而言之.即当担保物的价值远远高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如果不进行合理的限制,债务人或其他担保设定人的利益就存在被损害的危险,担保权人极有可能获得不当暴利。从债权人的角度,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值下降.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对于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禁止流质契约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利益,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第二,显失公正、重大误解签订的流质契约,债务人虽然行使撤销权.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台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性条款,债务^手人不能举证证明,法院很难认定合同无效或撤销
因此,由法律规定流质契约无效,能更好地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禁止流质契约是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担保物权是价值权,未经折价或者变价预先将担保物转移于担保物权人所有,违背了担保物权的价值权属性。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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