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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排除妨害请求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1 10:56:35

  所谓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其他方式妨害时,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权利。这是各国民法为除去对物权的妨害而规定的一种保护物权的方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67条均规定所有人享有除去妨害其所有权的请求权,我国《物权法》第35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1.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排除妨害是指物权人对他人妨害其权利正常行使的非法行为,可以请求予以排除。例如,某工厂的不利于林木生长的废水流人林地,权利人得向厂方提出排除妨害的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则对其应当容忍的妨害不享有排除妨害请

求权。因此,被排除的妨害要具有不法性。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1) 妨害必须源于人的行为或者人所建造的设施。如果妨害仅仅是由于自然的原因,就不能向人提起排除妨害请求权。但是,如果是人的过错在先,外力作用在后,有过错的人仍然不能免除排除妨害的义务。

   2)妨害行为具有非法性。即妨害行为不在物权人的容忍范围之内,非法包括自始非法和嗣后非法两种情形。自始非法是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嗣后非法是指开始合法,而后转变为非法。

  由于妨害多产生于产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例如噪声、振动、污水、废渣污染),因此,如何确定物权人的“容忍范围’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环境标准趋于严格,另一方面在我国民事责任较之传统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更为宽松,这就相当于增加了环境污染的成本,显然有利于减少这类妨害。此外,即使要这些污染物的排放对权利人行使物权造成了妨害,物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除了环境污染之外,对物权的妨害还表现为直接对权利人物权的侵害。

    此外,物权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请求权人应为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

2)相对人应为妨害人。妨害人是以占有以外的方法侵害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人,包括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

首先,妨害行为必须继续存在,不能短暂即逝,否则,妨害为不能成立,但可成立侵权行为。其次,妨害行为是不法行为。即物权人在负有容忍义务时,不得请求排除妨害,此点前已述及。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在于,物权人有权请求妨害人排除对物权的妨害状态。无论妨害是基于妨害人的行为,还是因妨害人的所有物而产生的,妨害人均应负责排除。排除妨害的费用,应由妨害人负担。物权人自行除去妨害所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妨害人予以偿还。  

    2.请求消除危险

    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采取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例如,某工厂的不利于林木生长的废水虽然尚未流人林地,但已经在向林地的方向流动,此时可认为工厂的排放行为已经造成危险,权利人可以请求工厂采取措施使废水不流人林地。消除危险既是物权保护的一种基本方式,也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

    消除危险的“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危险,即这种危险的原由不消除时,就肯定会有发生侵害的结果。物权人提起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司法对这种请求权的支持,必须以他人造成危险的现实性作为前提条件。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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