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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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32条规定,对物权的保护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来实现。《物权法》通过赋予权利人的物权请求权来保护物权。在这些请求权中,多数请求权既可由权利人向侵权人直接提出,也可以由权利人以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出,但是请求确认物权必须向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提出(也包括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物权权益纠纷,属于民事诉讼;但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物权确认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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