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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物权归属的确认
1.《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
当物权的归属处于不明状态或对物权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
我国《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在《物权法》中,物权的确认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在对物权的归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物权的确认是物权保护的前提。也就是说,在物权归属不明的时候,当事人必须先确认物权的归属,然后才可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时候不动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与登记的所有权人并不一致,当登记的所有权人处分该不动产后,实际的所有权人就往往到法院起诉,直接要求返还原物或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此时,法院的判决通常是驳回诉讼请求,这是因为,实际的所有权人没有提出确认产权的请求,法院只能以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来作出裁判。
(2) 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所有权归属的确认,是保护所有权的基础和前提。所有权归属不明,就不能适用所有权的保护方法。确认他物权通常是在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权登记发生错误的情况下,权利人请求确认权利的归属。例如,土地使用权因登记错误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3) 物权的确认必须采用公力救济的方式,而不能采用自力救济的方式。也就是说,确认物权的归属必须向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而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完成对物权归属的确定。其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物权的请求属于确认之诉,即由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确认其是否享有某种民事权利的诉讼。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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