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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森林分类工作的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森林的分类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来讲,就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森林资源清查和划分林种的规定,负责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方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四、关于林业分类经营。林业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方向的不同,将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林业分类经营,是在我国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对林业生态功能的要求不断强化的情况下提出的全新的现代林业经营方式。
林业分类经营从1995年开始进行试点。基本做法是,将森林法中规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划分为商品林,两大类林种采取不同的经营手段、资金投入和采伐管理措施,把商品林的经营推向市场化,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则作为社会公益事业,采取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和受益者补偿的投入机制,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经过几年的试点,林业分类经营在一些地区已经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绩,在修改森林法时,对这个问题是否在森林法中规定,曾经进行过研究、讨论。森林法中虽然没有出现“林业分类经营”这个概念,但是森林法的规定体现了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特别是在森林法第六条中增加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定,在森林法第十五条中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入股、作为合资、合作造林条件的规定,实际上肯定了林业分类经营的思路与做法。而且森林法五大林种划分的规定与林业分类经营的做法基本上是可以衔接起来的。林业分类经营可以在五大林种划分的基础上协调好不同林种的功能。从林业经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经济政策、管理手段、经营措施和组织结构形式等方面来促进林业建设的发展,而且森林法在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中,在森林采伐和更新的规定中,对于不同种类的森林已经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这些规定都可以为林业分类经营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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