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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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变动的关键点,不动产就是登记,动产就是交付。确定物的归属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不动产不能移动,要靠不动产登记簿标明四至界限,除登记错误需要依法更正的外,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中“依照法律规定”意味着并非所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适用登记的公示方法,也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物权变动都适用交付的公示方法。
2、公示与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而言,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1)公示生效主义。即动产未经交付或不动产未经登记,则该法律行为根本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公示对抗主义。即当事人间以变动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虽未经登记或交付,但在当事人间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不过此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得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
这两种立法例在我国物权法中都存在,需要掌握具体情形。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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