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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逻辑学》有两种,一种是出版于1812—1816年的《逻辑学》上、下两卷,
另一种是出版于1817年的《哲学全书》中的第一部分《逻辑学》,篇幅只有前者的大约一半,俗称《小逻辑》(前者因此有时也被称作《大逻辑》)。黑格尔的逻辑学作为他整个哲学的大纲,是黑格尔哲学中最具重要意义的部分,也是黑格尔的方法论即辩证法的集中体现。但逻辑学在他看来首先是本体论,即关于一切存在之为存在的学说,所以他的逻辑学的第一个作为出发点的范畴就是“存在”,或“纯存在”,由此展开为逻辑学的第一部分“存在论”。
1、存在论
开端即“决心” 存在论的第一个“正、反、合”三段式是“存在、无、变易”。“存在”(Sein,又译“是”、“有”、“在”等等)是整个体系的起点和开端。为什么要以“存在”为开端?黑格尔认为,开端应当没有任何前提(先入之见),没有任何具体的内容,因而必须是最抽象的范畴,才配得上充当“绝对”的开端。而“纯存在”就是这个最抽象的范畴,它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定,可以说什么都还没有说出来,而只是一个“决心”,即决心“去存在”。
存在—无—变 但“存在”既然只是这样一个空洞的“决心”,它还什么都没有规定,所以从内容上看它就是“无”(Nichts)。纯存在就成了纯无。但这个纯无毕竟是依托着纯存在而得以建立(得以存在)起来的,否则它根本就不可能出现(没有“无”),也不可能谈论它。所以无中本身即已包含着存在的概念了。既然存在自我否定为无,无也否定自身而为存在,所以这种否定或否定之否定就形成了第三个范畴,即“变易”(Werden)。变易是存在和无的动态的统一,也就是产生(从无到存在)和消灭(从存在到无)的统一。在这种统一中,变易成为了第一个“具体概念”,即有了自己的具体内容,它把存在和无都变成了自身概念内部的两个环节,并由此使存在和无成为了特定的存在(“定在”)和特定的无,从而具有了“质”的规定性。
量变到质变 与康德从量的范畴过渡到质的范畴不同,黑格尔是从质的范畴中建立起量的范畴的。质的规定使定在成了与“他物”不同的“某物”,而“某物”的质又总是靠“他物”和“他物的他物”来规定的,但这种外在的规定总是不能对某物的质加以最终的确定,而将陷入“坏的无限”;所以只有回到每个某物本身使之成为“自为的一”,达到“真无限”,才能获得质的确定性(即它把自己规定为一个无限地“可被规定者”)。而其他的各个“自为的一”则相对它来说成为了“多”,这就从质的规定进到了“量”的规定。量是对质的扬弃和漠不关心,量的变化通常是渐进积累的,并不影响到质;但是一旦量的变化超过了一定的“度”,事物就会发生质的“飞跃”或质变,即从量变中产生出新的质。所以从量变到质变是通过“渐进过程的中断”而突然达成的,就像理性在背后玩弄“理性的狡计”,使抱有量的机械论观点的人猝不及防。但如果我们把握了事物的“度”,我们就能够在质和量的统一中认识质量互变的规律,从而深入到事物的本质。
2、本质论
本质与反思 存在论还只停留于事物的表面外观,在思维层次上属于“知性”的直接性阶段。本质论则深入到了事物的本质。但本质不过是“过去了的存在”,即存在“原先”所是的东西,存在的来由、根据。“本质”一词(Wesen)在德文中正好是从“存在”(Sein)的过去时(即Gewesen)变来的。从存在进到本质其实就是对存在本身的深入,追溯其来源和真相,所以本质是存在的“真理”。但由于本质不可能直接把握,而只能像照镜子一样从它的对方身上(首先是从存在身上)“反映”出来,所以本质论属于“反思”(Reflexion,又译“反映”))的间接性领域;又由于反映出来的镜像总是颠倒的,所以本质论总要通过对这镜像的再颠倒或否定才能获得正确的观点,它在思维层次上就属于“否定的理性”(或“消极的理性”)阶段。
差异、对立和矛盾 本质论的三个阶段是“本质自身”、“现象”和“现实”。先看“本质自身”。本质一开始表现为“同一性”,同一本身就是差异,它只有在使自己差异化的过程中才能保持自身的同一。不过差异最初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同一,它只被理解为“杂多”。而要显现“本质”的意义则必须进到“对立”,或者说对立是一种本质性的差异。对立的东西(光明和黑暗、正和反、生命和死亡等等)正是表现出本质的东西,因为从双方的对立中反映出了同一性(互相关联、互相渗透、互相转化)。对立就是从差异向同一的回复。但真正回复到同一的还是“矛盾”(所以对立面只是“统一”,矛盾才是“同一”)。矛盾也是一种对立,但不是外在的与他物对立,而是同一个东西自己与自己对立。矛盾就是万物的“充分根据”(或“充足理由”)。
对立范畴的转化 但根据总是某物的根据,所以根据作为本质总是要把自己表现为“现象”。于是本质论进入到了第二个阶段,它要探讨的就是本质所表现出来的现象。“根据”一旦表现为现象就进入了“实存”(Existenz,来自于拉丁文exsisto,即“产生”),因为凡现象中的事物都被看作是有根据的或从另一现象“产生出来”的,即此现象是彼现象的根据,彼现象又复是另一现象的根据。一个现象的本质就不再是隐藏在它背后的东西(如康德的“自在之物”),而是另一个现象,对本质的追寻就变成了在现象世界中对现象的不断的追寻。这种追寻所指向的目标是“物”,但到手的都是物所由以构成的“属性”,即一些飘乎不定的“质料”,它们之所以构成一个特定的物是由于被赋予了某种“形式”。质料和形式的这种关系看起来似乎是外在的,然而在实存的动态关系中来考察,形式不过是现象事物的自相联系,因而它就是能动的“内容”,所以“内容无非是形式之转化为内容,形式无非是内容之转化为形式”,不可能有无内容的形式和无形式的内容。由此所派生出来的各种“关系”如“全体和部分”、“力和力的表现”、“内和外”也都是一些相互转化的范畴,它们使现象界具有了“规律”,而规律无非是现象界的“本质的关系”。在这种本质关系中,现象就成为了“现实”。这就进入了本质论的第三个阶段。
从必然到自由 “现实”是内在本质和外在现象的统一,因而它具有内在的“可能性”、外在的“偶然性”和把这两者结合起来的“必然性”三个环节。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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