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思想
(一)卢梭论自然状态
卢梭也在人类社会以前划出一个“自然状态”,他的所谓“自然状态”的特点:
1、认为自然状态指没有人际交往、语言、家庭、住所、技能的人类最初状态。自然状态的人的全部欲望是肉体需要,没有理性和观念,具有自我保存和怜悯情感等善良的本能,以及区别于其他生物的“自我完善化”的能力。
2、认为自然状态的人还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就是自由和平等。认为人对自然有服从或反对的自由,并意识到这种自由。
卢梭名言:“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
3、认为自然状态既赋予人以自由,也包含着丧失自由的原因。原因就是人在生理上是不平等的,个人充分发挥自己不同的自然能力,在技巧、知识、声誉、分配等方面产生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最后到达自然状态的终点——私有制的产生。
(二)卢梭论社会的不平等与平等
首先,卢梭认为人类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是从天然平等向社会不平等的过渡。关于人类的这个第一个过渡,他主要的观点有:
1、他虽然认为不平等的产生根源于人性的自然原因,但是另一方面他也认为,生产和生产技术发展(特别是金属冶炼术和农业这两种技术)的一个重要的结果,就是导致私有制和社会不平等的产生。
2、他认为私有制的出现有许多偶然因素,但它的产生却是必然的。
3、他认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确定。
(2)第二阶段:官职的设置,通过契约建立国家政权。
(3)第三阶段:合法的权力变为专制,富人和穷人、强者和弱者、主人和奴隶的不平等发展到极点。
在卢梭看来,人类的第一个过渡既是进步,也是退步。因此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发展到极点必然物极必反,暴君要被暴力所推翻,社会开始新的平等。
卢梭认为人类新的发展阶段是从社会不平等向社会平等的过渡。关于这个第二个过渡,他认为是通过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重新使人获得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在这里卢梭形成了自己的新的社会契约论,他的主要观点有:
1、认为第二次社会契约与第一次社会契约不同。它是在平等的条件下制定的,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契约。
2、认为这次的社会契约进行的权利转让是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这种转让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的自由权不会因转让而被剥夺。
3、认为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既不是霍布斯说所的有绝对权力的“利维坦”,也不是洛克所说的只有有限权力的政府,而是集强制的权力和自由的权力于一身的“公意”。
卢梭的“公意”概念有两方面的性质:
(1)它是一个抽象概念,而不是集合概念。指全体订约人的公共人格,是他们的人身和意志的“道义共同体”。
(2)它是一个辩证的概念。它是包含着抽象和具体、一般和个别、自由和服从的辩证统一的概念。
卢梭的社会不平等与平等论具有为革命辩护和倡导人民主权的民主制度的实践意义。
(三)卢梭的良心论
卢梭是性善论者,良心不仅是道德的原则,而且也是知识的原则。他的良心论的主要观点有:
1、认为良心是天赋的自然情感。
2、认为良心在知识和理智活动领域起着判别真假是非的规范作用。
3、认为良心在道德中的作用尤为重要。它不是消极的感觉,而是具有趋利避害、向善背恶的天然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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