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标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是二者的统一。
1.实践标准的确定性或绝对性。什么是实践标准的确定性或绝对性呢?它是指实践标准的客观性,唯一性和最终性。就是说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此外没有别的客观标 准,一两次实践不能证明认识的真理性,但实践最终能证明认识的真理性。
2.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或相对性。这是指实践标准的过程性和具体实践的局限性。实践对认识真理性的检验往往不能一、两次完成而要经历一个多次进行的过程。具体的实践由于受 历史和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往往不能充分证实或否证某一认识的真理性。例如,关于人类起源于猿的认识,现在的实践无法复现猿变为人的过程,因而,不能充分地证实这一认识的真理性,只能大体上、部分地证实其真理性。如“狼孩”不能有人的意识,说明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过程中确有作用。
实践标准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矛盾统一。只有坚持实践标准的确定性,才能反对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只有坚持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才能反对教条主义、独断论,“以便不至于使 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实践标准的这一辩证特性告诉我们既要坚持真理,又要发展真理,既要有所执守,又不要拘泥僵化。既要心有存主,又要“毋必、毋固、毋我。”(《论语·子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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