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单位的权利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社,由于这类出版物实际上是数字化的期刊,所以也享有与期刊出版者相同的权利
期刊出版者主要权利:
1.汇编作品著作权
一期期刊相当于一个汇编作品,其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应该由汇编者享有
作为期刊出版单位的期刊社或期刊编辑部就享有期刊整体上作为一种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期刊中各篇作品的作者可以对其本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对一期期刊的整体不享有著作权
2.版式设计权
3.禁止“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指著作权人为在不同期刊上发表同一作品而将之投给一个以上期刊出版单位的行为
著作权人向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4.转载、摘编权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5.文字性修改权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6.非专有出版权
出版方式使用作品,一般并不与作者签订书面的出版合同
是以作者主动投稿(或者接受约稿并且将稿件交给期刊出版单位)的行为来表示将该作品的出版权以及汇编权授予期刊出版单位
如果作者投稿时特意以书面形式表明该作品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只允许该期刊出版单位使用,则该期刊出版单位有了这篇作品的专有出版权
如果作者没有说明,期刊出版单位获得的出版权就只是非专有出版权
即使作者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也只是对其他报刊出版者的约束,并不意味着作者自己也不再使用,期刊出版单位这时获得的也只是排他性出版权,不是专有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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