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子产业的含义、目标及途径
种子产业是以作物种子为对象,以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良商品化种子为目的,以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和管理技术为手段,集种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和管理于一体的产业整体。
种子产业是以种子市场为向导,以品种为龙头,以一体化为载体的产业体系,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做到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质量提高、服务完善、管理规范合法等,促进种子科研、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协调联动、有机结合、有序发展,实现种子的集约生产、规模经营,使资源(包括人力、资金、物资、技术等)合理配置,生产、经营、管理达到最佳状态,实现最佳效益。因此,现代种子产业总的目标是:布局的合理化,生产的集约化,经营的社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企业的大中型化和集团化,科研、生产、经营的育、繁、推、销一体化,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利润的最大化。
二、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是对一个新育成的品种或新引进的品种能否推广,在什么范围推广应用等做出的结论。新品种通过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后,能否推广及其推广范围,还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才能取得品种资格。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和推广。
各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和品种示范、生产的情况,公正而合理地评定新育成的或新引进的品种在农业生产上的应用价值;确定是否可以推广及其适应地区和相应的栽培技术,并对其示范、繁殖、推广工作提出建议。
(一)品种审定的法规和组织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定制度。农业部设立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全国品种审定委员会和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是在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农作物品种审定的权力机构。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二)申请审定的条件
申请省级、国家级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与现有品种(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具有适当的名称。另外,还要符合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标准。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标准,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三)申报程序
品种申报程序是先由育(引)种者提出申请并签名盖章;由育(引)种者所在单位审查、核实并加盖公章;再经主持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单位推荐并签章后报送晶种审定委员会。向全国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的品种必须由育种者所在省或品种最适宜种植的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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