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一、 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概念
狭义著作权(作者权)
广义著作权
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
著作权与版权(copyright)的关系:同义语。《著作权法》第六章附则,第56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因——特许出版权时期
二、著作财产权时期
三、作者权时期
四、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第三节 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
(一)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情感的表达
《诗经· 毛诗序》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称原创性案例1、2、3广告词案
(三)作品能够以客观的形式为人们所感知
三、著作权保护思想、情感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情感本身。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
音乐电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司法解释
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案例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案例二审
蛇年邮票著作权纠纷案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三、欠缺作品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一、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的行使和一定的著作财产权相联系。
3、行使发表权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从权能上可分为著作权人自己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许可他人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以及转让权。从作品的使用方式上可分为: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复制权:从维度上看,复制可以分为三类: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以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从载体上看,最初的复制主要是将作品复制在纸张等介质上,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又将作品复制在胶片、磁带、录像带、磁性光盘和计算机内存中。
从平面到立体复制的问题
案例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
上海豫园商城国际购物
中心有限公司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机械表演权 案例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收费争议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王蒙等六作家分别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
实质条件
《伯尔尼公约》第2条(1)“文学艺术作品”一语,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而不问其表现形式或表现方式如何。、、、、(2)但本联盟成员国可自行以立法规定,一般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否则不受保护。
形式条件
三种做法:
1、自动取得著作权。2、履行登记手续取得著作权。3、加注著作权标记取得著作权。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四节 著作权的期间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者死亡后上述权利的保护问题
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公民的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遗作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人作品(单位作品)
在1991年著作权法中,“其他组织”被称为“非法人单位”,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11条)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实施条例》第3条)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原始归属属于作者,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电影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的委托作品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合作作品的概念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二)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2、合作作者具有共同创作的行为。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一般应有意识地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
3、每个人的行为达到创作的标准。
《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
(三)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2、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一)职务作品的概念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在欧美国家,职务作品又称雇佣作品(woks made for hire),是指雇员在雇用关系中所创作的作品。
思考: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系
(二)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
1、作者与所在单位具有劳动关系
2、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例
1、著作权归雇主所有,另有约定除外。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等。
2、著作权归职务作者所有,但也有例外。主要是大陆法系如法、德。
3、著作权归雇主与作者共有。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巴西、菲律宾等国。
(四)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
特殊职务作品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特殊职务作品: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合同约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侵犯《金銮宝座》外观设计草图著作权案
黄某某的原作及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四、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的概念。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受他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美国版权法将委托作品视为雇佣作品的一种。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依据美国版权法,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属于委托方,而不是创作了作品的作者,除非双方有相反的约定。
2、大陆法系国家从自然人创作作品并享有著作权的理论基点出发,认为委托作品与雇佣作品一样,原始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111条规定:作者就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排他性的经济权利,任何雇佣或劳务合同都不影响作者享有相关的权利,但在同时作者又可以以合同的方式将其中的经济权利转让给委托方。
3、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上,采取了不同于美国、法国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这不同于法、德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
同时,该条又规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不同于美国版权法将权利推定给委托方。
合同约定由委托方和单位享有著作权,是否包括著作人身权?
孔府家酒著作权纠纷案
五、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
1、演绎作品的概念: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2、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演绎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三节 港澳台同胞作品和外国人作品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
一、港澳台同胞作品在大陆地区的保护
适用大陆的法律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二、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
(一)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1990年《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二)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他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应当尊重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二、《伯尔尼公约》关于“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伯尔尼公约》第9条(2))。《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仅限于复制权,而没有涉及其他的权利内容。TRIPs第13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将三步检验法扩展到所有的著作权。
三、美国版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四个检验标准
美国的案例
四、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规定(著作权法第22条)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三步检验法”: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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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概念:法定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指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他人使用有关的作品,不需获得著作权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二)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三)播放已经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除外)
(四)编写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让
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特点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点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诉山东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普通条款
问题:1、按照对作品的使用方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2、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指著作权人将著作财产权中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或者全部,以合同的方式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此获得一定的报酬的法律行为。
二、著作权转让的特点:1、著作权转让的权利可以有多种选择。2、著作权转让发生著作权主体的变更。3、著作权转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4、著作权转让不同于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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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承
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1、担保。2、信托。3、破产财团。4、强制执行的对象。5、离婚时如何分割著作财产权
第五节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 邻接权
第一节邻接权的概念
一、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的概念:作品的传播者对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作品的传播者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在我国还包括出版者。
二、邻接权的产生
1961年《罗马公约》
1970年《日内瓦公约》
三、邻接权和狭义著作权的关系
(一)不同
1、主体不同
2、客体不同
3、内容不同
(二)联系
邻接权人和狭义著作权人存在许可使用、法定许可、合理使用、转让等法律关系
第二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的概念《实施条例》第五条(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在职务演出的情况下,财产权利归属演出单位,演员获得劳务报酬
二、表演者和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著作权法修改前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适用法定许可
三、表演者的主要权利:表演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关于机械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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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概念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著作权人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表演者
《著作权法》第39条、40条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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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
一、广播组织与广播节目
(一)广播组织:指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而传播节目的电台、电视台等组织。
(二)广播节目(broadcasts):
指广播组织自己编排并播放的节目。虽然“广播节目”与广播节目中的作品、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受不同权利的保护,但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却将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的节目与编排的节目混同起来,误以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就是电台、电视台制作的节目。电台、电视台制作的节目,大体有两种情形:第一是影视作品;第二是录音录像制品。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澄清。根据规定,广播电视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电视组织播放的“广播、电视”,具体就是指广播电视组织编排、播放的节目。
二、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2、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三、广播组织与录音制品制作者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广播组织与录像制品制作者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根据罗马公约,广播组织所享有的权利有三项:许可或禁止同时转播其广播节目,许可或禁止他人将其广播节目加以固定,以及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固定后的节目载体。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大体上规定了与罗马公约相同的内容。
(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五节 出版者的权利
一、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是指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题、引文、标点等版面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在利用作品的基础上产生的,其目的是更好地将作品传播给社会公众。版式设计属于邻接权范畴。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二、报刊出版者的其他权利
(一)文字性修改删节权
(二)首次刊登权。一稿多投问题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图书出版者的其他权利
合同约定专有出版权钱钟书、人民文学出版社诉胥智芬、四川文艺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九章 著作权的保护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和司法措施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
即发侵权( Imminent Infringement),即指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责任形式: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
(二)归责原则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三、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一)诉前的责令停止侵权。英美法系的“临时性禁令”
(二)诉前的证据保全。
(三)诉前的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十章 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和集体管理
第一节 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内容
第二节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一、概念: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著作权的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有关著作权行使的法律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历史和现状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范围(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信托关系或代理关系
《信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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