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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 宪 法 学constitution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5-15 19:32:10
 宪 法 学constitution (考试最终版)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basic theory
一、 宪法定义、本质和特征
1. 定义: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 本质:①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集中表现②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 特征:
1) 国家根本法
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
②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a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所有法律不得与宪法违背、b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最高行为准则)
③在制定和修改上,宪法比其他法律严格(制定修改机关往往特定、程序往往严格:由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提,2/3以上通过)
2)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①从历史上看、宪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 ②从宪法基本内容上看,宪法规定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从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有效保障居支配地位)
3) 民主事实的法律化(①没有民主的事实,宪法就无从产生,民主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②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 宪法的历史发展
1. 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①经济方面的原因 ②政治方面的原因:③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
2. 英国宪法:①最早资革,最早宪政,相互妥协的产物。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 ②自由大宪章影响大 ③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3部宪法性法律
3. 美国宪法:①1776独立宣言,“第一个人权宣言“ ②1787美国宪法共7条,a第一部成文宪法,b确定三权分立和联邦制,c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4. 法国宪法::1789人权宣言提出许多法制原则影响大,1791立宪,特点:①宪法数量多②内容变化大③保成文法传统
5. 我国宪法:现行1982宪法(54、75、78、82) 共同纲领是具有宪法性质的临时宪法,1954为第一部宪法
1) 我国宪法特点:①指导思想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邓论。②明确国家在新时期的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③重视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结构的设置。④规定精神文明建设为内容的文化制度。⑤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 我国宪法的三次修正:1988、1993、1999
a. ①对私营经济引导、监督和官理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
b. ①中特、在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市场经济②承包问题 ③多党合作政治协商问题 ④县人大任期3改5年
c. ①长期在初级、以邓论指引②依法治国法治国家③公主私辅、按劳分配为主④承包为主,统分结合⑤个私经济⑥废反革命罪
三、 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形式分类和实质分类)
1. 成文vs.不成文(是否有统一法典)
2. 刚性vs.柔性(是否有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3. 钦定vs.民定vs.协定(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钦定奉行主权在君原则)
四、 宪法的基本原则:(注意区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差别)
1. 人民主权原则:资本主义做不到人民主权,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 基本人权原则:资以普遍性掩盖阶级性,社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部分人权,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普遍性,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3. 法治原则:与人治相对而言,要消灭特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 权力制衡原则: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及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资本主义国家表现为分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监督原则
五、 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1. 特征主要表现在:①是特定民主社会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②最基本的法律关系。③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④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⑤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六、 宪法规范 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根源最相纲)
1. 根本性: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性问题
2. 最高权威性: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3. 原则性: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4. 纲领性: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 相对稳定性
七、 宪法作用及其发挥条件(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有赖于宪法的充分实施:①.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是宪法发挥作用的经济条件。②.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是宪法发挥作用的政治条件。③剔除传统文化的糟粕,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是宪法发挥作用的文化条件。④.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是宪法发挥作用的自身条件。)
1. 确认和巩固作用:
1) 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 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有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另一方面,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又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
3) 就文化和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须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政治提供思想文化基础。
2. 限制和规范作用:
1) 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由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的。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组成、职权、怎样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
2) 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其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的运行。
3. 指引和协调作用
1) 指引作用:所以法律规范都具有的指引作用。宪法特有的规范指引作用:①就指引主体而言,它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②就指引范围来说,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③就指引的效力来看,宪法效力至高无上。④就指引的思想基础来讲,宪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
2) 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
4. 评价和宣传作用
1) 宪法评价作用的特点:①.广泛性②集中性③最高性
2) 宪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第二章、 宪法创制、实施和保障
一、 宪法制定概述
1. 宪法制定的概念:制宪主体依据制宪程序实现制宪权的过程,其中制宪权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2. 宪法制定的主体和机构:①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只有国民才能成为制宪主体②我国从宪法原理和宪法实践都表明,人大是我国的制宪机构(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制宪权是国家最高权力、人大修改过多次宪法)
3. 宪法制定的程序: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宪法草案的通过、公布
4. 中国宪法的制定:①新中国成立意味着中国人民成为制宪权的主体,制宪权源于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的事实。②54前由政协行使一部分制宪权,后转给一届人大。
二、 宪法实施
1. 含义及基本构成
1) 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颁布后的运行状态,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
2) 基本构成包括两大方面:①宪法的执行和适用(执行: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适用:国家司法机关)②宪法的遵守(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包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 宪法实施的意义:①树立宪法权威  ②培养公民和官员的宪法意识  ③实现宪法的演进
4) 宪法的适用指宪法的司法适用。具体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对宪法原则和规定的落实
a. 宪法适用的形式:法院和立法机关是宪法适用中的主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既审查事实,也审查法律,就引起了法律法规的合宪性问题,从而产生了宪法的司法适用,立法机关也可行使
b. 宪法的司法适用与一般法律的不同:①  适用的主体不同。② 适用的结果不同:一般法律,具体的刑民行政经济责任;宪法,判定法律法规的合宪性与否。
c. 中国宪法的适用:
i.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解释权。
ii. 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但有宪法司法适用权。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当部门法未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又到了侵犯时,法院可援引宪法规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iii. 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发现宪法之下的规范与宪法相抵触,时,人民法院也享有违宪审查的疑问权。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的审查建议,由人常进行研究。
2. 宪法解释和(人常解释):①立法机关解释,英 ②司法机关解释,美日 ③特设机关解释,宪法法院等,大陆法系国家?
1) 宪法的解释程序:于宪法解释是体制密切相关:①立法解释制:依立法程序进行 ②司法解释制:法院不得自动解释其他机关和公民不在特殊情况下,可请求联邦法院解释 ③专门机关
2) 中国宪法解释: 1982宪法67条才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人大有监督权,但 还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
3. 宪法修改(人大修):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宪法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行动和措施
1) 宪法修改的形式: 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①形式上没对宪法条文内容进行修改,但实际上却变更了其含义的修改方式 ②从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这种形式应予避免
2) 宪法的修改程序: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公布
3) 中国宪法的修改:①54宪法是通过宪法制定的方式产生的,唯一一次行使制宪权,其他三部均为修改② 现行宪法三次修订,目前共有17条修正案,138条正文
4. 宪法实施保障
1) 宪法实施保障概念:立宪国家为了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 包括两方面:①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2)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或其他法律文件是否合宪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a. 特征:①审查的对象是法律等规范性文件 ②对有关文件所作的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实际上就是对有关执行宪法情况的审查
b. ③这种审查是有权审查 ④违宪审查产生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c. 审查的模式:①普通法院,美 ②宪法法院,欧洲大陆国家 ③专门政治机关,法 ④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苏
d. 审查的的方式:①具体审查:由具体的宪法主体的利益和法律地位等问题引起,并为解决此问题所必须而对有关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的合宪性所做的审查,审查的结果对具体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有直接的影响 ② 抽象审查:非因具体的宪法主体的利益等引起,非为维护具体的现实的利益而由审查主体对法律文件的合宪性所进行的一般性审查
e.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i. 宪法及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1) 宪>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的规定,在本自治地方适用
3)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的规定,在本经济特区适用
4)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ii. 法律规范的冲突解决机制: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同属特别法,适用”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
3)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常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则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规有上诉问题,由制定机关裁决
4) 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解决机制。①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定下来了,而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常裁决;②部规vs.部规、部规vs.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裁决;同时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这一情况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裁决或解释
5)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iii.  改变或撤消法律文件的权限和事由
1) 权限:(地方3条同中央,略)
2)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 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消授权
6) 事由:①超越权限的②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③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④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 ⑤违背法定程序的
iv. 对法律文件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程序:①立法法规定主体为4高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可提对宪法和法律的审查建议,其他主体亦可 ②程序:作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要求修改、不改就废了你
v.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① 在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情况下,修宪,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行使宪法监督权②制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具体法律,设立相应的程序和制度
3) 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①  由司法机关保障:①美②马伯里诉麦迪逊案③宪法监督实施方式属于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
②  由立法机关保障:英、苏、中
③  由专门机关保障:①法②元老院、宪法法院③宪法保障的实施方式是宪法控诉
4) 宪法实施保障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5) 我国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①. 政治保障:中共带头守(这是宪法落实的根本保证)
 ②. 法律保障
 ③. 组织保障: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来保障(人大and人大常委会)
 ④. 依靠人民群众
三、 宪政
1. 宪政概念: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式或政治过程
1)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 树立宪法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2.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①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②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宪法的目的决定宪政的目的。③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3. 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条件:①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②要有真实科学的宪法 ③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④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础 ⑤必须安定有秩序
第三章、 我国国家制度概要 our nation system or organization or framework
一、 国体:国家的阶级本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决定国体的因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经济基础、精神文明)
1. 人民民主专政产生的历史条件
2. 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领导力量、阶级基础、国家职能均同)
3. 人民民主专政的表现(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二、 经济制度(所有制形式、分配原则、国家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见宪法法条)
三、 精神文明(精神文明含义、教育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见法条)
四、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 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分析人大制度: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大制度的逻辑起点、②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大制度的前提、③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大制度的核心、④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大制度的关键
2. 人大制度的特点:①根本目的是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②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位最高③代表全国人民行使权力④人大实行一院制,代表兼职制,设常委会为常设机关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
1) 社会主义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人大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a. 从人大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
b. 从人大职权来说: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是全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c. 从人大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2) 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①在享受民主的主体来说:最广泛、②就享受民主的范围来说:国家各个方面、③就享受民主的效能来说:其他民主有一定限度
3) 不仅如此,人大制度还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制度直接全面地表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是我国国家机构得以建立、健全和国家政治生活得以全面开展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而且反映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4. 人大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具体表现看第4章
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①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②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③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④既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6. 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 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与同级党组织、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与同级法院检察院)
2)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a. 组织机构建设:①增设专门委员会。从全国人大来说,目前应该增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有两个:一是宪法委员会;二是监察委员会 ②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 ③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
b. 制度建设(①会议制度 ②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 ③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 ④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 ⑤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
c. 成员素质提高(选优的、要培训)
五、 我国选举制度
1. 选举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和作用
1) 概念:一国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
2) 特点:①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 ②形式上采用普选制 ③有一套较完整的法律规范作指导
3) 作用:选//监//民意形成//缓矛盾①让选民选出信赖的代表,从而实现国家权力转移 ②选民可监督权力行使者 ③促进民意形成,促进民主 ④缓和社会矛盾,维持社会安定
2.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 选举权的普遍性的原则 ①年18 ②中国籍公民 ③享有政治权利
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①一人一票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②着重实质的平等(农村4,少数民族)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区县、乡镇、不设区的市直选
4) 秘密投票原则 为民主选举中自由表示意愿的提供了重要保障
3. 中国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4. 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注意区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1) 选举的组织:间选由人大常委会组织、直选由选举委员会组织
2)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以一定人口为基础划分选区、对选民资格进行法律认可
3) 代表候选人的选出:选民、政党、人民团体推荐,均实行差额选举
4) 投票选举:选区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获参投选民过半数选票为当选
5)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罢免需选民or代表or人大常委会半数通过
六、 政党制度
1. 政党由一定阶级、阶层的中坚分子组成的,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2. ①政党有明确具体的政治纲领②有明确的政治目标,就是争取政权③政党有定型的组织系统④政党有组织纪律性
3. 近代民主组织要求政党制度:①可让社会成员大多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②公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要通过代表③利益分化,各阶级要争取国家权力,因此导致政党产生的最直接原因就是以代议制民主为核心的民主政治
4. 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1) 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①中共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②民主党派参政党、在中共领导下参政议政③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合作的政治基础、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合作的基本方针)
2) 多党合作制的形式:①会议形式开展政治协商②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③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
3) 爱国统一战线(概念、包括两个联盟)
4)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七、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1. 国家结构形式: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形式
2. 我国是多民族单一制国家的原因(民族原因、地理因素、经济因素、历史因素)
3. 行政区划3级,①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置由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州县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乡镇级地方划分
八、 我国民族区域制度
1. 概念及主要内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自治区、州、县3级,不包括民族乡)
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 ①利于祖国统一 ②利于民族团结 ③利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
3. 自治权:①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②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④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⑤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科文卫体事业 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⑦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九、 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1. 特殊性:①高度自治权(行政立法司法终审有关对外事务)②一国两制③当地人管理:行政及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居民组成④原法不变
2. 自治权:①行政管理权②立法权③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④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⑤其他(货币、文字、资本主义、区旗、财政收入不归中央、行政及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居民组成)
3.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①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②是在中央监督下的高度自治
4.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权力:①有关外交②防务③任命行政官员④人大常委宣布紧急状态⑤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⑥人大修基本法
5.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①行政长官②行政机关-特区政府③立法机关-立法会④司法机关-法院
6. 请看书p604
十、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自治机构其设立,规模调整都由政府决定!p608
1. 居委会:性质和任务、设立、组织、与政府关系
2. 村委会:性质和任务、设立、组织、与政府关系
第四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citizen basic right and obligation
一、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1. 公民和国籍 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身份,出生国籍(血统为主出生地为辅)、继有国籍P610
2. 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确认的,公民应享有和履行的最起码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3. 公民vs.人民 (①法律概念vs.政治概念 ②法律地位有差别 ③享受权利有差别 ④范围大小有差别 ⑤公民表个体,人民表群体)
4. 人权 ①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不能剥夺 ②基本人权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主权国家内部事务 ③我国尊重并保护人权 ④集体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我国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加强对个体的保护 ⑤只有一国大规模侵人权,国际社会才应制止
二、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点
1. 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①享受权利的主体广泛、②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广泛)
2. 权利与义务的现实性 (①实事求是,客观上确实需要的又非确认不可的写、能做到的就写、做不到的不写 ②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3. 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4.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①既享受权又承担义②某些权利义务相互结合③整体上相互促进④权利享有附限制条件⑤不表明不履行义务就无权享,享权就必须履行义务)
三、 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 公民在权利享有上一律平等
2. 公民都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约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守法的平等
3. 任何人权利和自由受法律平等的保护,即司法的平等
4. 注意这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不是指权利义务对等,而是指以法律规定同等对待
5. 禁止差别对待,反对特权
四、 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
1. 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选or被选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体现民主
2. 政治自由
 ①. 言论:有通过语言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讨论国家重大决策、学术艺术双百方针、向国家机关反映问题举控批申、善意评价国家政治生活)(不反国家、乱社会秩序、侮他人、坏风俗、损战争)
 ②. 出版:以出版物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 ①预防制事前审查 ②追惩制
 ③. 集会游行示威:为共同目的,以集会游行示威的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
 ④. 结社:有共同意愿的公民而组成持续性社会团体 (①营利or不营利 ②政治性or非政治性)
3. 公民的诉愿权
五、 宗教信仰自由 ①我国宗教团体,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不得干涉(无政党)
六、 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广义包括以下4项、狭义人身自由指第一项)
1. 人身自由:公民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 人格尊严: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侵入or搜查)
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因国家安全or刑事犯罪需要可检查公民通信)
七、 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他权利
1. 财产权-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
2.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劳动能力的人有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的权利(国家创造就业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
3. 劳动者休息权 (是劳动者的休息权、附属于劳动权、目的保护劳动者健康)
4. 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5. 物质帮助权 (老病残获得社会福利)(由国家和社会负责)
6.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要求国家提供必要的教育经费和设施 ②义务:公民受教育是科技文化发展的基础)
7. 文化权利和自由
八、 庇护权 ①只授予提出申请的外国人②必须出于政治原因③我国同或不同意④被给予庇护权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驱逐
九、 公民的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 服兵役,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5. 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五章、 我国中央国家机关 center state department
一、 国家机构(概念、与社会组织区别、性质)
二、 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 民主集中制原则
1) 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 在权限划分方面:4高由人大选举or决定,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3) 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4) 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集体领导制,国务院中央军委首长个人负责制
5) 在具体工作方面:所有国家机关,具体决策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军or总理重大决策前必须先集体讨论,然后集中正确意见作决策)
2. 法治原则(国家机关组织活动中要依法办事,不能以个人意志,也不能以政策取代法律。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毕究)
3. 责任制原则(全国人大向人民负责、四大最高向人大及常委会负责、集体负责制、个人负责制)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 性质和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立法机关
2. 组成和任期(<3000、5年、15天、农4城1、地域代表为主与职业代表(军队)相结合)(非常情况下,常委会2/3以上通过可推迟选举,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选举)
3. 职权
1)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居然是无制定权)(①监督各项法律、法规合宪性②监督一切组织行为是否违宪)
2) 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刑、民、选举法、组织法、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人大常委会可修,特别行政区法除外,但不得与法律基本原则抵触且人大有权监督,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修改)
3) 选举、决定or罢免国家领导人(人大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1/10的代表可提出罢免案)
① 国家主席、副主席、除总理以外3高
② 根据国家主席提名选国务院总理、根据总理提名选国务院众人,根据军委主席提名选军委众人
4)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①审批国民经济计划、②定预算案、③批准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制度、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⑤战争和平问题、⑥改变或撤销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5) 最高监督权(四大最高向人大负责,三大最高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不必报告工作)
6) 其他职权
4. 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举行会议(常规、临时、秘密)
1) 常规会议:每年一次,常委会召集会议(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常委会2月内召集),会议前选人大主席团主持会议
2) 临时会议: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有必要,或1/5人大代表提议
3) 秘密会议:主席团提议,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
4) 人大会议需2/3以上代表出席方有效,4高及国务院众人和军委众人可列席会议
人大会议通过法律案及选举四阶段
1) 提出议案: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4高、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议案
2) 审议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3) 表决,宪2/3,普通法律过半数
4) 公布法律或决议
5. 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权利义务
1) 会议期间:①出席会议,审议议案报告②提出议案③选举、罢免人⑤询问、质询⑥可提议组成特定的调查委员会⑦对人大工作提建议
2) 闭会期间:①常委会安排下,视察,提建议、意见②可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及专门会议③列席原选举单位人大及常委会会议④提议召集临时全国人大会议⑤对常委会推出意见、建议
3) 人大代表权利:①以上所列两点皆为权利②人身特别保护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③言论免责权: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4) 人大代表义务:①守法②保密③联系群众④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⑤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
6. 各委员会
1) 专门委员会:有名委员会(法律、财经、民族、教科文、外事、华侨委员会)(民法教材外华)(5年任期)vs.无名委员会
①审议交付的议案②审议职权范围内议案③交付的质询案④法规与宪法冲突案⑤职权内相关问题
2) 调查委员会,有必要时对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
四、 全国人大常委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设机关、也行使国家立法权、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领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权力,履行经常性的立法权和监督权的机关。
2. 组成和任期(5年、专职制:不得担任3高职务但可以在军任职)
3. 职权
1) 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3) 国家重大事务决定权(在闭会期间,部分调整预算、定军衔外交使节、宣布战争状态及动员、戒严、批废国际条约)
4) 任免权(闭会期间可根据提名可任命除主席、副主席4大最高以及副总理国务委员外的官员)(就是没任期限制的所有官啦)
5) 监督权
a) 宪法监督
b) 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10人以上联名,对3高提出质询案
c) 3高要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工作汇报
d) 可开展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或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
6) 其他职权
4. 工作方式:全体会议、委员长会议(全体会议过半数以上出席才能举行、2月一次)(4高及地方常委会主副任可列席
五、 国家主席
1. 性质和地位(国家机关、国家元首)(注意对内对外均代表国家)
2. 产生和任期(年45、均由人大选)
3. 职权:无个人决策权,
1) 公布权 (特赦、戒严、战争、动员令)
2) 任免权 (根据人大及常委会决定,任命国务院所有人)
3) 外交权 (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常委会决定派遣or召回驻外代表签废条约)
4) 荣典权
六、 国务院
1. 性质和地位: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 组成和任期
1) 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2) 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3)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过2届
4)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可连任,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提名,人大常委会可任免
5) 任免决定作出后,国家主席宣布
3. 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1) 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
2) 领导工作,其他人向总理负责
3) 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有最终决定权并对后果负责
4. 职权
1) 法规制定权:多以条例形式作出
2) 提案权:(国民经济计划、国家预算、批废国际条约、需人大批的组成国务院人员、其他)
3) 领导权
4) 管理权
5) 任免权
6) 行政区域划分权
7) 戒严宣布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8) 其他职权
5. 领导体制
七、 中央军事委员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武装力量最高领导机关、与中共中央军委有同质性。从属于最高权力机关,管军队和武警,主席负责制(注意不是中央军委主席统率全国力量,而是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统帅)(其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不是向中共)
2. 组成和任期:
1) 由主席、副主席若干、委员若干组成
2) 主席由人大选举产生
3) 军委主席提名,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依提名决定其他组成人员
4) 无届数限制
八、 地方国家机关
1.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非4高)、10名以上代表(非30名)可提出议案
2.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中多了一个组织选举
3. 乡镇人大:无人大常委会了,设主席、副主席
4.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可经上级政府批准,设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
5. 乡镇人民政府:注意任期最特别是3年
九、 人民法院
1. 法院的性质和任务:审判机关,行使判断权,任务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审判案件
2. 法院的组织系统和职权:①最高人民法院 ②地方3级人民法院 ③专门人民法院(a军事法院有高中基层3级、b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 c铁路运输法院有中级基层2级)
3. 法院的领导监督机制: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
4. 法院的组成和任期:审判委员会、中级以上设赔偿委员会处理国家赔偿案件、考评委员会、专门法院诸人由人常任命
5. 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3)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4)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 合议制度:除一审轻微案以外,其他要组成合议庭
6) 回避制度
7) 公开审判原则(法院各项诉讼制度和原则的中心环节,使审判置于人民监督之下)
8) 两审终审制(特殊情况,①死刑案件②最高院为一审的案件)
9) 审判委员会制:既是法院内的审判工作组织,有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制度①讨论重大疑难案件②总结审判经验③讨论其他审判问题
10) 审判监督制度:如发现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错误①院长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②最高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可提审或要求再审③最高检或上级检察院可抗诉
十、 最高人民法院
1. 性质和地位:最高审判机关
2. 组成和任期
1) 院长人大选,有2届限制,为国家最高司法人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领导人
2) 院长提请,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成员、军事法院院长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3) 有身份的均需年23
3. 司法独立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1) 是法院独立审判,不是法官独立审判
4. 司法相对独立原则:司法机关不能独立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1) 报告
2) 请求司法解释
3) 接受质询
4) 人大及常委会可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对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听证
5) 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定程序进行个案监督,指出裁判违反法律的地方,由法院自行依法定程序更正裁判。但人大常委会只能提出要求,不得干涉具体判案过程
5. 最高人民法院职权
1) 司法程序的终点
2) 就最重要的案件以自己作为一审法院
3) 最高调卷权:将案件由下级法院调卷由自己审理
4) 审判监督权
a 核准死刑
b 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予以审查
c 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如发现错误可按程序提审or要求再审
d 通过对下级法院检查案件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 人民检察院
1. 人民检察院性质和任务: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查权,任务是打击犯罪、维护法制、维护秩序
2. 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职权:①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地方3级人民检察院 ③专门人民检察院(a军事检察院有高中基层3级、b铁路运输检察院有中级基层2级)
3. 检察院的领导监督机制:双重领导制,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①组成人员任免,检察院老大由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②业务指导③对其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
4. 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刑事检查、法纪检查、民事、监所检查、控告申诉检查、反贪污贿赂
5. 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检察长由人大选和罢,但还要由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诸人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批
6. 检察院职权:①对叛国、分裂国家等重大犯罪行使检查权②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行使检查权,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罪③对公安侦查进行监督④对刑事案的公诉权⑥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审判监督程序⑦对刑事案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所等执行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⑧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
7. 工作原则:①独立行使检查权原则②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③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④专门工作和走群众路线结合原则
十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
1. 性质和地位:行使国家最高检查权的机关,所谓检查权指为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即为最高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犯罪提起公诉的机关(vs.人大是行使最高监督权的机关)(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
2. 组成和任期:大体同最高人民法院
3. 职权
1) 提起公诉权
2) 侦查权
3) 审判监督权
4) 监所监督权
5) 领导权:各级人民检察院是上下级关系是领导关系
a 组成人员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向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下级检察长
b 业务领导:下级检察院遇困难时,上级应给予帮助or将案件上调
c 下级检察院出错时,可直接指示纠正,下级必须服从
d 业务检查考核
4. 检查独立原则and检查相对独立原则:大体同最高人民法院(但检查独立中下级检查院不独立于上级检察院,法院则不同)
十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系
1. 分工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 互相配合:一机关工作完成后,都能顺利移交,下一级顺利接收
3. 互相制约:①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要逮捕犯罪嫌疑人需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②人民检察院可对公安移交的案件决定是否起诉③人民法院可对检察院移交的案件作有罪or无罪判决④检察院可抗诉,依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要求再审
ymc’s appendix:
☆ 任期有限制的:人大常委会正副委员长、国家正副主席、正副总理、国务委员、院长、检察长(注意:没有军委主席)
☆ 人大职权vs.人大常委会(exp:人大无戒严权,而常委会国务院有)、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关系(领导被领导)、人大和国务院的关系(监督被监督)
☆ ①中央军委向谁负责? 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不向中共负责 ②国务院亦向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但不受其领导
☆ 人大可改变or撤销常委会不适当决定,人大和常委会只能撤销国务院国家与宪法法律有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定命令(不能改变)(因为没领导关系)
☆ 国务院实行民主集中制 ( ╳ ) 是总理负责制,中央军委也是如此
☆ 上级立法机关领导下级立法机关,全国人大领导地方人大 ( ╳ ) 各级人大必须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无领导关系
☆ 人大代表应对谁负责? 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 受谁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  (居然不对人大及常委会负责,也不受人大及常委会监督!)
☆ 人大批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划分权属国务院。人大常委会戒严,国务院部分戒严
☆ ①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负责,亦对同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②法院上下级是监督于被监督。③故最高人民检察院可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下级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就不能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只能是最高法院内部人员及军事法院院长
☆  “凡权利无保障和无分权就没有宪法”,来自法国人权宣言
☆ ①选区划分:可按居民居住状况分,也可以按居民的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②人大代表组成,地域代表制为主,职业代表制为辅
☆ 选举法规定,代表的提出可以是①各政党社会团体单独推荐 ②各政党社会团体联合推荐 ③选民or代表10人以上推荐
☆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 中华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
☆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注意,没包括当地人大常委会)
☆ 自治区人大可制自治区条例及单行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务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①报全国人大批 ②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无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的权力)
☆ 主席确位副主席继任,(注意不是代理),副主席也缺位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其他国家正职领导都用代理制度)
☆ 港澳行政体制的问题:①澳门设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检察院,包括初级、中级和终审法院 ②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并由律政司主管刑事侦查 ③港澳行政长官需(40、居住20年以上)(香港还要求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无此要求)
☆ 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教育权、劳动权、服兵役的义务、选举权),判刑没被剥政治权利仍有选举权
☆ ①香港特首代表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代表香港特别特区政府 ②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 国籍法也适用于港澳,国籍申请国内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审批权属于公安部
☆ 公民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利。
 

论述题
宪法简述及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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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 简述宪法的特征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2) 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 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
1. 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 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些知识点:
(一) 英国宪法产生的标志性法律有:
1. 1679年〈人身保护法〉
2. 1689年的〈权利法案〉
3.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
(二) 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
(三) 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是〈人权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确定了那些原则?
1. 主权在民
2. 权利分立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罪刑法定
5. 无罪推定
四. 我国先行宪法的三次修改的内容。
(一) 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
1. 关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
2. 关于土地: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二) 1993年第二次修改内容:
1.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3. 坚持改革开放
4. 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5. 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6. 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7. 将县级人大的任期改为5年。(乡级仍然为3年)
(三) 1999年第三次修改内容:
1. 序言部分:
1)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作用初级阶段。
2)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作用道路
3) 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4) 发展社会作用市场经济。
2. 其他部分:
五. 简述宪法的分类
(一) 资产阶级学者的形式分类
1.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二)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实质分类
1. 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2. 真实的宪法和虚假的宪法(列宁)
六. 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1. 根本性:宪法规范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2. 最高权威性:宪法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3. 原则性:宪法规范只规定最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4. 纲领性: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 相对稳定性: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逐渐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映地变化发展。
七. 简述宪政的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 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铁证是:
1)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八. 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九. 简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宪政的条件。
1. 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 必须有真实而科学的宪法。
3. 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础。
4. 必须安定而有秩序。
5. 必须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十. 简述宪政实施的内容。
十一. 简述宪政实施的保证的内容。
1.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执行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宪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2.
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宪法的遵守通常包含两层意思:1)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十二. 简述宪政实施保障的体制及基本方式。
1. 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2. 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此体制。
3. 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设立的护法元老院。专门机关有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
十三. 简述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 事先审查和时候审查。
2. 附带性审查和事后审查。
3. 我国的审查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十四. 简述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1. 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2. 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
3. 组织保障: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保障。
4. 依靠人民群众。
第二章 我国国家制度概要
一、 简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
1. 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2. 爱国统一战线
二、 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三、 怎样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 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 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四、 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 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2. 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 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4. 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五、 怎样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六、 简述选举制度的意义。
七、 简述我国选择制度的原则
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 秘密投票原则
八、 简述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1. 选举的组织:直接选举委员会,间接人大常委会
2.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3.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4. 投票选举
5. 带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九、 简述我国民族区域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2. 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十、 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 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 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4. 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 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 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经国务院批准。
7.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十一、 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征
1.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 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4.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主要特点
十二、 简述“一国两制”的重要意义。
1. 它有利于实现祖国统一,保持国家主权与领土的完整。
2. 它有利于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台、港、澳地区的稳定和繁荣,租金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 它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具有世界历史意义。
4. 它丰富和发展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
十五. 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1. 特别行政区长官
2. 特别行政区政府
3.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4.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第三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1. 它对国家和公民来说都必不可少。
2.
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公民有对抗政府的可能侵犯的手段,使政府不能随意剥夺;同时基本义务的规定,和可赋予政府以合法的强制手段,使个别公民不能借主权者的地位拒绝履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3. 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普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或原则。
4. 基本权利有利于一个普通法律权利的重要特点,即有写基本权利是不能放弃的。
二. 简述公民和人民的主要区别。
1. 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与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
2. 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主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具有的法律权利。
3.
地位不同导致了二者在享受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权利,月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 二者的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的范围。
5. 公民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而人民表达的是整体概念。
三. 简述我国先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的新发展
1.
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顺序,将其从第三章列为第二章,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表明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重于国家结构。是对“文化大革命”中漠视公民权利的反思的结果。
2. 增加了条文,内容也更充实,基本权利保护的范围不仅得到扩大,而且更加明确。
3.
强调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公民在享受宪法和法律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四. 简述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1. 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
2. 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 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
4. 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5. 集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五.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 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2. 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二) 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 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1) 客观上需要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2) 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3) 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
2. 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三) 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 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2.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四)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 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 公民的某些宪法去那里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利和受教育权。
3. 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4. 权利享有附有有限条件。
六. 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基本权利
1. 平等权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公民的诉愿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3. 人身自由
1) 人身自由
2) 人格自由
3)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 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 财产权
2)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 劳动者的休息权
4)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 物质帮助权
6)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7) 文化权利和自由
5. 特定主体的权利
1) 妇女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6. 外国人的权利
1) 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
2) 庇护权
(二) 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依法服兵役
5. 依法纳税
6. 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赡养和抚养义务
第四章 我国中央国家机关
一. 简述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 民主原则:民主集中制
2. 法治原则
3. 责任制原则:以政治责任为主,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实行个人负责制
二.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立法
3.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1) 选举: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2) 决定: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
(3) 罢免:全国人大主席团或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罢免案,由全体代表半数通过
4.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审查和批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 最高监督权
6. 其他职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
1. 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可以解释、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抵触
3. 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计划审批权及预算审批权;
2) 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4)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5) 决定特赦;
6) 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
7)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8)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戒严。
4.
任免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组成;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查长、检察员、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查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查长的任免。
5. 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监督权
6. 其他职权
四. 简述国家主席的职权
1. 法律、命令公布权
2. 任免权: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
3. 外交权
4. 荣典权
五. 简述国务院的职权
1. 法规制定权
2. 提案权
3. 领导权
4. 管理权
5. 任免权
6. 行政区域划分权
7. 戒严宣布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8. 其他职权
六. 简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1. 审判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其他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审查其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予以维持或纠正
3. 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4. 对下级法院提出的疑难案件请示,作出答复或批复。
七. 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 提起公诉权
2. 侦查权
3. 审判监督权
4. 监所监督权
5. 领导权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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