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以报名日期计算。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即1989年8月26日至1997年8月30日期间出生的人员。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5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考生,其第二学位的专业可用于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职位。
三、关于招录对象问题
1、招录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已退役士兵的,须具有江苏省户籍。
2、招录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时,不受户籍和生源地限制;报考专科、专升本职位时,限江苏生源。
3、招录对象中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上学期间或毕业当年入伍的已退役士兵。此类报考人员须具有江苏省户籍。
4、招录对象中的“四项目”人员是指:我省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我省项目办选派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志愿者,外省市项目办选派的我省生源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
上述人员须服务满1年,且经项目办考核合格或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报考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的职位不受户籍和生源地限制。
5、已参加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双向就业协议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须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方可报考;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
四、关于居民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录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录取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在其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否则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五、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录取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六、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减招录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已通过审核缴费成功的考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七、关于考试类别和科目的问题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按培养学历层次采取分类考试的方式进行,报考专升本班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职位的考生参加A类考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A)两科;报考专科班职位的考生参加B类考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和《申论》(B)两科。
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升本班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职位的考生参加《民法学》考试;报考专科班职位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并在上述部委网站公布。本次招录不指定考试教材,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
八、资格审查需提供哪些材料
1、报名时,通过报名网络填写报考者的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近期电子照片(免冠正面二寸证件照,35×45毫米,jpg格式,20KB以下);
2、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网上报名时所填写的有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为:①2015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已参加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双向就业协议及委培、定向、联办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②已退役士兵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籍证明、退役证、县(区)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③下列人员除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外,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县以上项目办出具的服务证和考核合格的证明;参加 “三支一扶计划” 、到村(社区)任职满1年的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县以上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九、关于体检工作和体检标准
本次招录,体检(体能测评)工作统一安排在面试前进行。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的,还须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的,需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体检(体能测评)的人选,由各市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不高于职位计划数5倍的比例确定。体检(体能测评)结束后,面试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可在报考同职位且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成绩进行一次性递补。
十、哪些情形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 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 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 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五) 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六) 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七) 自2012年8月30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八) 自2010年8月30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九) 自2012年8月30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二十) 自2012年8月30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一) 201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3、2014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二)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三) 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四) 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十一、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笔试费用为144元,其中,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费用98元,教育入学考试笔试费用46元;面试费用100元/人;考生体检费用由招考单位根据医院核定标准向考生收取。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各地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通过银行进行缴费。参加笔试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9月21日-22日到笔试所在地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办理减免笔试费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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