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数额较大”: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
一、伪造货币罪: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一)伪造货币罪的特征
1.客体:货币的公共信用
2.客观方面
(1)行为手段
客观行为表现为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
(2)对象 最高法院2004年4月20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货币”限定为“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3)行为结果: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3.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不是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
五、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
形式: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
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修正案(八)取消该罪死刑
七、强迫交易罪
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在其他经济活动中强迫交易(暂加),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高法定刑):
七、强迫劳动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该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
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洗钱罪的具体情形: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2006年修正案(六)增加)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八、保险诈骗罪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特征
1.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故意,具有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
3.客观方面
(1)虚构保险标的
(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
(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4)故意造成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二)“着手”的认定
开始实施索赔行为或者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是“着手”,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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