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首的法律后果
67条第1款后段:“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二、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特征:
1.一人犯数罪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有数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
3.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混合
原则
现第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并科
4.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第69条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71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先减后并的结果比先并后减的结果要重
刑罚执行期间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如何并罚?
学界争议颇多,一般是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先并后减”;再与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还没有执行的刑期“先减后并”
三、缓刑制度
(一)概念: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如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并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刑法修正案八),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考验期间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第72条增加第二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修正案(八)
与死刑缓期执行不同:对象、执行方式、考验期、后果
与对军人的“战时缓刑”不同:战时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无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的犯罪人
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犯罪情节较轻;
☞ 有悔罪表现;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
3.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
(三)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第73条第1款、第2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限
现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
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四)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
犯罪人缓刑考验期满,符合下列条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1.没有再犯新罪
2.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3.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经过了考验期限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
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修正案八),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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