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犯罪的事由: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或危险状态,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侵害行为的外延
2.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
3.不法侵害具有真实性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1.“防卫挑拨”:故意地挑逗他人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他人
2.互殴:一般认为不为正当防卫
(四)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称为“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处罚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
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21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 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法益面临现实危险
(二)危险正在发生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四)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第三节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法令行为
二、正当业务行为
三、被害人的承诺
四、基于推定的承诺行为
(五)自救行为
(六) 义务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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