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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空间效力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23:35:00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

    含义: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

    (一)属地管辖原则:凡是发生在领土内的一切犯罪,都受该国法律管辖

    (二)属人管辖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基于国家对于本国公民的主权以及本国公民有义务遵守本国法律而产生(.规定本国刑法只部分地适用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的犯罪行为(我国即如此))

    (三)保护管辖原则: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四)普遍管辖原则: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地管辖原则

(一)领域的范围  

 《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拟制领土

  注意:驻外使馆是不是我国领土的延伸?在其内发生的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治外法权”)

  享有外交特权的,应由其本国处理,除非本国同意抛弃豁免;否则必须交由驻在国处理

“治外法权说”是错误的  

(二)犯罪地的确定

《刑法》第6条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三)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限制

    《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2.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况:

   《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三、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一)对我国公民的效力(属人管辖)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法条依据:《刑法》第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最高刑”的理解: 某个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二)对外国人的效力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

保护管辖原则——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国际犯罪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原则

 四、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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