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的罪过以及特定的犯罪目的
——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分类: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状态。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里状态。
——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按行为人对于事实有无确定认识所 进行的分类
——事前故意和时候故意:按行为人产生故意的时间所做分类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过失)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过失)的心里状态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期待可能性:指在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
7.意外事件:指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结果
8.不可抗力事件:指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结果。
9.正当防卫: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条件:(1)存在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群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0.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合法利益的行为
条件:(1)存在现实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3)为了使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4)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损害(6)避险主体不具在职务上的特定责任(7)保护法益大于牺牲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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