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制品罪(151条第3款)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第339条)
洗钱罪
第191条
概念: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洗钱行为:
1)提供资金帐户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
《最高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9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四)洗钱罪的认定
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修正案(六)修改之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五)刑事责任
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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