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概念: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斗殴的成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客体:社会公共秩序;所谓社会公共秩序,是指通过法律法规、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建立和维持的社会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至少有一方在3人以上。
法定刑:根据刑法第292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根据刑法典第292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典第234条、第232条定罪处罚,即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备注:注意与一般因矛盾而打群架区分,比如山区的水源纠纷。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的也不算在内。
责编:刘卓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