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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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主体: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过失的,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法定刑:2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2年以上7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50玩以上不满200万的7年以上有期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处罚。
备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销售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也构成本罪。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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