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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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单位不能作为本罪的主体
客体:生产、作业的安全
主观方面:过失,可以使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至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可以使明知故犯
客观方面: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特别恶劣指造成伤亡人数众多、损失重大~~~~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
备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以及是否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在生产、作业中。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概念:指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下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客体:生产、作业场所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主观方面:过失。但是行为人对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没有采取改进措施的情况,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客观方面: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定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3—7年有期徒刑。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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