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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22:17:50

 

★★数罪并罚

内涵

对于一人犯数罪的,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原则

吸收原则

数罪中判处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只需要执行或者无期徒刑

限制加重原则

数罪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

并科原则

数罪中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

混合原则

以上三种原则的混合

★★适用

判决宣告前犯数罪

第69条,即混合原则

漏罪

第70条:“先并后减”:先根据第69条确立的混合原则对原罪与漏罪实行并罚,再将已经执行的刑期从并罚确定的刑期中减去

新罪

第71条:“先减后并”:先将已经执行的刑期从原罪判决刑期中减去,得出的剩余刑期再与新罪的刑罚根据第69条确立的混合原则实行并罚

漏罪新罪

先“漏”后“新”

 

刑罚裁量之四:缓刑

★★缓刑

内涵

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

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主刑,不适用于附加刑

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适用缓刑不致以危害社会

禁止条件

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考验期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后果

缓刑考验期内,既没有发现漏罪、没有犯新罪、没有违规行为的,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缓刑考验期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犯新罪的,或者缓刑考验期后发现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撤销缓刑,根据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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