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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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
概述 |
内涵 |
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为主客观的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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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完成形态: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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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形态:预备、中止、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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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
终局性:犯罪停止形态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终局性的停止,即犯罪一旦因某种原因形成某种停止形态,就不可能继续发展为其他停止形态;各种停止形态之间是彼此独立存在的,不能发生相互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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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范围 |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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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过程与阶段的关系 |
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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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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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既可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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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 |
内涵 |
行为人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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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客观条件 |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
准备犯罪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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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犯罪条件: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被害人行踪;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到来或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前往犯罪场所守候;诱骗被害人赶往犯罪预定地点;共同犯罪进行共谋、拟订计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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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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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条件 |
实施预备行为是为了顺利着手实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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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未着手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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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
犯意表示 |
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将真实的犯罪意图单纯的表露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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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区别 |
犯罪预备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犯意表示对法益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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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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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 |
内涵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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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故意杀人罪 |
行刺:举刀欲刺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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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击:举枪瞄准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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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在被害人面前投毒或者被害人拿起含毒的物品要放进嘴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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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物品到达时,但邮寄爆炸物的,为开始邮寄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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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
暴力强奸:脱被害人衣服时 注意:脱自己的衣服是预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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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强奸:当面胁迫时 注意:不当面胁迫的是预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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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 |
以出卖为目的开始实施规定的6种行为之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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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
暴力抢劫:开始实施暴力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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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
开始实施诈骗行为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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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
扒窃:手伸到财物一边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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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行窃:进入房间开始物色财物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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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得逞 |
内涵 |
没有齐备某个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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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问题 |
不能以实行行为终了直接作为判断既遂的标志,除非实行行为终了时,该犯罪的构成要件恰好同时齐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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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的既遂不仅仅要看构成结果是否发生,还要看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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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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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
内涵 |
违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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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公式:欲达目的而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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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的原因:某种客观障碍、超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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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使犯罪人不可能既遂的原因:行为人基于对犯罪对象、犯罪工具、因果关系、犯罪周围的环境等的认识错误,导致其认为自己客观上无法实施并完成犯罪,进而被迫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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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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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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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
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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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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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
内涵 |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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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时间性 |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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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后,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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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性 |
内涵 |
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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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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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动性”的理解 |
因受到第三人劝说、被害人哀求而停止犯罪的,通常认为具有自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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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害怕遭到神的报应而停止犯罪的,通常认为具有自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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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犯罪的,一般可以认为是自动放弃犯罪,但因为严重的生理、心理缺陷而使犯罪进行不下去的,通常认为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认为是自动放弃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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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嫌弃的心理放弃犯罪的,通常认为具有自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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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不能继续实施犯罪,所以放弃犯罪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被当场发觉后名誉受损,所以放弃犯罪的,具有自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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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被当场逮捕而放弃犯罪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受处罚而放弃犯罪的,具有自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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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一般财物的犯罪中,如果因为财物价值不高而不窃取的,具有自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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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特定财物的犯罪中,特定财物不存在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一般财物也不具有自动性,而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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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罪的,一般认为具有自动性,但发现对方是自己的亲属而放弃犯罪的,通常认为不具有自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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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放弃犯罪的,通常认为不具有自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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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实际上不可能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能够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可以认为具有自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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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实际上能够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遭遇客观障碍(例如:认识错误、发生错觉与幻觉)不可能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撤离犯罪的,通常认为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具有自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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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性 |
必须彻底放弃原本打算实施的特定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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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在消极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中,行为人必须停止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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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积极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中,行为人不仅必须停止侵害,还需要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真挚的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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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中止的有效性并不要求行为人避免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有效地防止了作为既遂标志的构成结果的发生就算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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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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