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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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罪排除事由 |
★★★正当防卫 |
条件 |
起因条件 |
存在现实不法侵害 |
不法性:包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对于合法行为(包括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不允许正当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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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性:只针对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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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性:存在对法益的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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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性:不法侵害由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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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性:侵害必须客观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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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责任 |
假想防卫:根本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主观臆测其存在,进而实施所谓的防卫行为,假想防卫造成重大损害,行为人有过失的,定过失犯罪,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定意外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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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条件 |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常应当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结束:法益不在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威胁法益 注意:在侵犯财产型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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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责任 |
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应当视其主观状态分别成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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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条件 |
不法侵害者本人 |
包括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人身进行防卫和针对不法侵害人财产进行防卫 例如:宠物所有人唆使其宠物伤人的,对其宠物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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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对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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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条件 |
具备正当防卫意识 |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他人利益或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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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责任 |
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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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斗殴: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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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故意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恰好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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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度条件 |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
必要限度以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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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责任 |
防卫过当 |
特征:不是独立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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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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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 |
规定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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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必须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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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达到危及人身安全的严重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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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列举的几种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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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
需要注意的条件 |
起因条件:不限于不法侵害,只需要存在现实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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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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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条件:迫不得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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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度条件:避险行为造成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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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过当 |
责任:比照防卫过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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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法规犯罪排除事由 |
法令行为 |
内涵 |
基于法律法令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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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法令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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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业务行为 |
内涵 |
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明确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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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条件 |
只有正当业务行为中的正当行为才是排除犯罪事由,不正当行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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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 |
条件 |
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权益有处分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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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有所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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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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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事实上的承诺行为,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的,推定被害人意志所实施行为,是基于推定的承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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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者必须在结果发生前承诺:如果承诺者在结果发生前改变承诺,原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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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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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行为具有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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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承诺 |
未成年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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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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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生命权、重伤害健康权不得承诺,为了保护重大利益的除外(例如:器官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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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承诺包括对行为的承诺与对结果的承诺,对行为承诺不代表对结果承诺,例如:甲明知乙醉酒仍然承诺坐甲的汽车回家,后乙发生交通事故把甲受伤,乙应当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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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行为 |
条件 |
法益已经受到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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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程序不可能或者很难恢复侵害的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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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手段的适当性,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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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损行为 |
内涵 |
自己损害自己的法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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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罪条件 |
同时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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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冲突 |
内涵 |
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某一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 |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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