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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22:15:09

 

★★★犯罪故意

基本内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构成要素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认识内容

明知自己的行为内容与危害性质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对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的明知

 

 

 

认识程度

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意志因素

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基本类型

直接故意

基本类型与公式

明知+必然会+希望

 

 

 

 

明知+可能会+希望

 

 

间接故意

基本公式

明知+可能会+放任

 

 

 

基本类型

追求一个非犯罪故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追求一个犯罪故意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的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者界限

认识因素内容、程度不同

 

 

 

意志因素对结果发生态度不同

犯罪过失

基本内涵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构成要素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基本类型

疏忽大意过失

本质特征

无认识的过失

 

 

 

基本公式

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过失

本质特征

有认识的过失

 

 

 

基本公式

已经预见+可能会发生+过于自信

 

 

二者界限

认识因素差异: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认识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关键在于意志因素不同:对结果有无否定、反对的态度,在客观上往往看行为人是否有能够足以使其相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或者是否采取了一定的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如果行为人采取了一定的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但并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也不知道该措施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最终还是导致了危害结果,属过于自信过失;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或者采取了但几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行为人也知道该措施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则属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如果行为人尽管负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义务,但确实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未能预见的,属意外事件;但如果行为人负有预见的义务,也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属疏忽大意过失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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