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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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能力 |
概述 |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核心问题是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要求同时具备辨认能力(认识因素)与控制能力(意志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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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 |
分段 |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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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对8种行为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注意:①8种犯罪指的是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对于任何严重的故意行为,全部行为或者部分行为符合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就应当按照第17条第2款确定罪名,定罪处罚;②在抢劫情形下,包括第263条的抢劫罪,也包括267条第2款、第289条的转化抢劫,但不包括第269条的转化抢劫,原因在于不符合转化条件,如果该年龄段的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行为人犯有前述行为的,构成抢劫罪,但如果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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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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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
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满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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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时犯 |
行为时不满年龄,结果发生时满年龄,因而具有了作为义务(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因此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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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原则 |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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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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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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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 |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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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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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包括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和非精神性精神障碍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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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功能 |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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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 |
生理性醉酒的行为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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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性醉酒的行为人,在故意引起的情况下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在过失或者意外事件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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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身份 |
需要注意的问题 |
特殊身份必须是行为人在开始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特殊地位、特殊状态,因为实施犯罪才在犯罪活动、犯罪组织中形成的特殊地位(例如:首要分子)不是特殊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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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针对单独犯、实行犯而言 |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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