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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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犯适用原则 |
★★★属地原则 |
适用对象 |
中国公民、外国人 |
适用原则 |
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除外情形包括:①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中国刑法;②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大陆刑法;③特别刑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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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确定 |
固有领域:领陆、领水、领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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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领域:船舶、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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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确定标准 |
“遍在说”,即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即可;这里的犯罪行为地,就个人犯罪而言,包括犯罪预备行为地和实行行为地,在未遂犯场合下,犯罪结果地包括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在共犯场合下,共犯行为或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认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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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外犯适用原则 |
★★属人原则 |
适用对象 |
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
适用条件 |
有限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②普通公民犯罪一般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法定刑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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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原则 |
适用对象 |
外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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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①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②行为人的行为犯的是重罪(法定刑3年以上);③双重犯罪原则: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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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原则 |
适用对象 |
上述原则除外的其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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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①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②我国是有关条约缔约国;③我国刑法也认为是犯罪;④犯罪人出现在我国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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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式 |
或引渡或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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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
我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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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裁判效力原则 |
消极承认: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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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效力原则适用顺序 |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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