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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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主体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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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方式 |
收受财物、索取财物 |
为他人 |
承诺谋取即可,不要求实际谋取到,包括正当、非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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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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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主观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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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解释 |
因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适用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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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主观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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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主体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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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
重大过失,如明知欺骗,仍签订或履行合同,定贪污罪,对方定诈骗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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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虚报注册资本罪: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
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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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主体:发起人或股东,欺骗的是其他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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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现金转为债权不算抽逃,归于消灭才算抽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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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妨害清算罪 |
如果同时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想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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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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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虚假破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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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不包括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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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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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 |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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