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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犯罪构成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21:07:53

 

一、理论

1、两阶层体系

概说

两阶层(客观+主观)的犯罪构成体系,应先客观后主观

两阶层体系

客观阶层

客观要件

犯罪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主观阶层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含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主客观一致

(包容评价)

客观

主观

定罪

B罪名行为⊂A罪名行为

B罪故意

B

B罪行为

B罪名故意⊂A罪名故意

B

2、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无价值是“负面价值的意思”

 

行为无价值(温和的新理论)

结果无价值(彻底的新理论)

代表人物

周光权、柏浪涛

张明楷、刘凤科

概念

判断犯罪时以“行为”为核心,坏的行为是成立犯罪的决定因素。

判断犯罪时以“结果”为核心,坏的结果是成立犯罪的决定因素。

具体争议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偶然防卫

乙欲开枪杀丙,正要开枪时被甲开枪打死。事后查明,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且甲当时不打死乙,乙就会打死丙

行为当时看,甲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只不过偶然制造了好结果,定故意杀人未遂

从时候的结果看,其造成了好的结果,那么行为也是正当的,甲无罪

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甲想毒死乙,柜子里有一个瓶子,上面写着“剧毒”,甲以为是毒药但其实是白糖

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并以一般人认识为基础判断危险性有无。站在行为时的立场预测该行为是否会发生,是未遂

行为人想达到的侵害结果一开始就不能实现,是不能犯

不能犯与事实认识错误区分

甲男与乙女主一间房,一晚乙外出不在家,甲睡床上,丙误以为甲是乙,便上去强奸

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未遂

不能犯问题,无罪

二、客观违法

1、行为主体

自然人

1、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2、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单位

主体资格认定

1、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但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有法人资格;

2、单位分支和内设机构够成单位犯罪的条件:①以自己名义;②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3、国家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4、貌似单位犯罪,实为自然人犯罪:①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②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③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与

成员关系

1、单位犯罪是单位自己犯罪,不是各成员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共同犯罪;

2、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3、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不能由单位构成,但单位实施了,可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犯罪;

4、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单位不能成为其帮助犯,直接责任人为帮助犯;

5、单位被撤销或变更,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单位不再追诉。

分类

1、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单位犯罪:自然人、单位都可构成的犯罪;

处罚

1、原则双罚(单位与直接责任人都处罚):对单位不能没收财产,只能判处罚金;

2、例外单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不处罚单位):保障无辜的投资人、债权人权益。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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