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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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及解析]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示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李某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行为,但在被变更或撤销之前,该行为为有效行为。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最后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2.[答案及解析]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与站长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可以。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据此,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3.[答案及解析] (1)胡某与李某间所签的合同是遗赠抚养协议。所谓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所签订的,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抚养人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抚养人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抚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为条件,然后遗赠人的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
(2)法院应判决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胡某所有。因为本案中双方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胡某将李某列为楼房共有人的目的即是为了让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后事,只有李某履行了这一义务,胡某才愿意将李某列为共有人。而李某却没有依约对胡某悉心照料,已经违反协议,胡某当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不再将李某列为共有人。
4.[答案及解析] (1)有权。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依《民通意见》第71条和合同法第55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甲因对所出售字画的品质发生错误认识,致较大损失,因此依法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有权。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依合同法第56条规定,经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因此,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其对字画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乙将字画出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该行为因未能得到权利人甲的追认而无效。因丙为知情的第三人,构成恶意,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理论而基于法律规定取得字画的所有权,故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该字画。
本题的难点在于,《民通意见》第73条和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理解适用问题。依照前者,因重大误解从事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应当在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否则,撤销权消灭;而依照后者,则为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因后者为新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理,在后者的适用范围——合同行为上应当适用后者的规定,而对于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则仍应当适用前者的规定。
5,[答案及解析] (1)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依《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是:①表意人在客观上处于急迫需要或者紧急危难的境地,表意人所处的境地是客观的,而不是想象的;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③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作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的行为;④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⑤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本案中,王某乘郑老汉处于急迫状态下,以1/4的价格购买字画,给郑老汉造成较大损失,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2)无权。撤销权已消灭。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因郑老汉已经明确表明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的,因此,其撤销权消灭。郑老二不具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无权请求撤销。
6.[答案及解析] (1)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依《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为欺诈行为。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是:①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捏造虚伪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②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包括:使相对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和使相对人因其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③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陷入错误不仅指表意人原无错误,受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而且包括表意人已有错误,受欺诈人欺诈而陷入更深的错误。④须表意人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的陷入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甲家具公司出卖的沙发名为橡木,实为橡胶木,二者在品质上相差甚远,是隐匿真实事实的欺诈,构成欺诈行为。刘某和甲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因刘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故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为无效合同。受损害人刘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
(2)可以。法人变更后,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依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所谓法人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本案中,甲公司为乙公司所兼并,甲公司消灭,乙公司继续存续,系法人的吸收合并。法人合并后,应由合并后的法人即乙公司承受甲公司所有的权利义务。故刘某可以以乙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履行原甲公司所应当履行的义务。
(3)刘某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撤销权已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但依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中,刘某经过1年半方主张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经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但家具公司出售橡木沙发,却交付橡胶木沙发,其履行义务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合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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