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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3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20:03:25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D    4、C    5、A    6、B   7、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CD    3、ABC   4、BC   5、AD

三、名词解释

1、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但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合伙的成立除有合伙合同外,还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入伙,指的是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4、退伙,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退伙分为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声明退伙又称任意退伙,是指出于合伙人自己愿意的退伙,原则上有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法定退伙是指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开除等时而出现的退伙。

5、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自然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

6、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7、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出资,雇工经营,并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组织形式。

四、简答题

1、合伙的法律特征包括:(1)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合伙人成立合伙的合伙协议称为合伙合同,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可有自己的名称和字号,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在人格、财产、利益和责任等方面是相对独立于合伙人个人的。(3)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联合体。(4)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合伙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1)合伙的存续期间届满;(2)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协议;(3)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已确定无法完成;(4)合伙违反法律而被撤销。

3、(1)依法成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必须是法律允许设立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应履行法定手续。(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必须具有不同于其所属法人的依核准登记的名称。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对其名称具有专用权,并以该名称进行业务活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应设有管理内部事务及对外活动的组织机构,有进行业务活动的场所。(3)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这种财产或经费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五、论述题

1、合伙财产指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它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两部分构成。(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一般说来,合伙人出资往往直接构成共有财产,而且出资在一般情况下都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即这部分财产,成为合伙的共有财产,合伙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应依自己的应有份额享有。共有权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对自己的应有份额并无任意处分的权利。按照财产共有关系的一般法则,合伙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非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财产。

2、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则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合伙的性质、出资方式和合伙财产的规模决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就债权人而言,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六、案例分析题

1、(1)甲是合伙人。甲虽然未直接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但甲提供了技术,并且按比例分红,分得5万元,这就是实际的利润。甲应视为合伙人。

2)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伙人在对外债务承担上,负无限连带责任,但承担了债务之后,就亏损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承担责任。

2、(1)有效。依《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合法有效。

2)归其他合伙人共有。

3)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甲已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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