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二)“条件”:
*1、含义:指能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将来的、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2、效力: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
*3、“条件”须有以下限制:
*(1)将来性;(2)不确定,难以精确预测性;(3)合法性。
课堂练习
*07卷三51.
*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2002卷三6).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间
*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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