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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自动放弃犯罪,就是在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志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自动性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本质特征。
1.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一般是: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这是比较典型的中止的情况,如被告人与妻子想离婚,离不成,想杀害妻子,他把妻子吃的食物中已经下了毒,一方面良心悔悟,另一方面觉得将来难逃法网,最后把下毒的食物中又倒掉了。
(2)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因为害怕而停止的。这个害怕通常是指害怕犯罪作恶遭到报应、受到惩罚,等等。如婆媳不合,儿媳在水缸里下毒,正巧外面电闪雷鸣,自己害怕,后来在婆婆饮用水之前,把水缸砸了,但婆婆与儿媳吵起来,丈夫问是怎么回事,在这种情况下把事实说明了。
2.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与欲达目的而不能
这可以作为判断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区别的一般标准。
能与不能,应该以行为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尽管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也应当认为是犯罪中止。
3.几种特殊情况的判断:因被害人是自己的熟人而停止(一般视为犯罪中止);因被害人的吓唬而停止(因情况不同而作不同的认定);犯罪过程中因身体疾病而停止(一般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自动放弃)。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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