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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米兰达的故事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7-18 13:24:29

 我们在美国的警匪片中经常看到美国警察逮捕人犯的时候,口中念念有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呈堂。……”这就是法学界熟知的“米兰达规则”,它起源于美国1963年的米兰达案件。 

 

  米兰达规则的真正精神实际上体现的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即“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这条修正案使得美国人在受到刑事司法审判的时候,享有沉默权,即所谓“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这条规则最初来源于1783“英国诉沃利克沙尔”案的判决中表达的思想:任何人都享有免除自证有罪的特权。而这样的思想实际上还可以上溯到更早的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确立的正当程序原则:“未经合法审判,国王不得将任何人逮捕监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这里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对审判程序的严格规制。其基本思想在于,任何一个公民在他面对国家权力机构时,处于弱势的地位,在权利的保障上就应当向其倾斜。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阐释确立米兰达规则时表明的一样,警察局的关押环境和复杂的训问手段,就足以对嫌疑犯形成巨大的心理攻势,而迫使许多嫌疑犯在不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自证其罪。因此米兰达规则表明,如果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在审判以前的警察局讯问阶段无法得到保障,那么许多嫌疑犯在进入司法审判之前,就已经丧失了这种权利。 

 

  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具有权威性,但是在法学界一直有很大的争议。批评者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将“预防性规则”强加于各州,它过分地阻碍了法律的执行,米兰达规则造成了警方侦破案件的难度增大,使得许多罪犯成为漏网之鱼,不利于社会治安,同时还造成刑事审判程序成本的增加。赞同者则认为,这是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方式,最高法院有权规定保护公民宪法性权利的规则,它与有效执行法律并不冲突。 

 

  虽然争议一直没有消停,并且最近风传有取消的可能,但是米兰达规则并没有被取消。近年来,中国大陆一直有许多学者专家讨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问题,也都涉及到了米兰达规则。也有许多人认为米兰达规则应当在中国适用。但是,就我个人的一孔之见,要将其精神在诉讼法实践中推广是没有问题的,而直接效仿的做法,其效果能否达到人们期望的目标还很值得探讨。 

 

  米兰达规则要求任何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诉他回答问题的后果,而对于许多嫌疑犯来说,这一告知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证明还存在很大难度。假设某嫌疑犯是文盲,那么警察向他宣读的沉默权规则,就很难被证明其签字或画押是针对警察宣读的内容——如果没有第三人在场作证,而这样的情况是很容易出现的,因此警察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很容易因为程序的非法被推翻。 

 

  其次,在许多场合,逮捕犯罪的现场具有某种特别紧张的气氛,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能够乖乖就范,束手就擒,因此实施米兰达规则就会带来很大弊端,比如宣读的过程会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给警察带来更多危险,并且有可能导致罪犯的逃脱。 

 

  再次,许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已经不是“首发式”,有很大一部分是惯犯,对于他们来说,只要清楚了米兰达规则的操作程序,要规避它是极其容易的事情,比如,他们可以假装签字,不以真实的笔迹签字,到法庭后再反咬一口,指控警察伪造签名,如果冒险成功,他就可以一劳永逸地摆脱法律的追究。尽管以现代笔迹鉴定技术也许能够检验,但是如此来回必将导致诉讼成本的提高,侦查人员疲于奔命,因为对于罪犯来讲,这样的做法太有诱惑力了——只要否定一个签名就能逍遥法外,而且笔迹鉴定并非万无一失的,因此冒这个险很值得。而且这样的冒险会给警方也带来许多本来并不需要的戒备,它将影响警察们的破案积极性。 

 

  最后,在中国实施米兰达规则还将导致的混乱是观念上的准备还不充分,国人们对于程序意识的重视还非常有限,而大量的警察素质低劣,不可能很好地实施米兰达规则,这就必然导致许多罪犯在国家耗费了大量资源的情况下,依然无法绳之以法——这将导致社会治安的进一步恶化。同时,有些警察因为工作疏忽,未能很好地实施,等到事后想起,再要求犯罪嫌疑人签字,嫌疑人当然有权拒绝,但这不是很容易助长刑讯逼供吗?为了获得证据,他们尚且有刑求的癖好,如果证据已经到手,为了证明这证据获得的程序合法性,再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应当说是更加容易发生的。 

 

  在一个规则意识尚未成熟的民族,一个政治制度尚有缺陷的国度,在一个缺乏尊重人权传统的社会,在一个底线伦理被全面突破的时代,细致入微的规则不见得真的能够保护人民,相反,它甚至可能成为手中握有权力者迫害公民的手段。米兰达规则在美国这样一个人权保护机制发达的国家里,尚且争议不断,要在我们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谁能保证不会变成痴人说梦的闹剧?当然,引进沉默权原则依然是我们这个社会,这个时代努力的方向,只是不可拘泥于他人的既成,要防止桔逾淮为枳罢了。 

  

  背景 

欧内斯多·米兰达案 Emesto Miranda Trials, 1963,1967 

  被告:欧内斯多·米兰达 

  被控罪行:绑架小孩、强奸罪 

  主要辩护律师:一审:阿尔文·穆利 

         二审:约翰·弗林 

  首席检察官:一审:劳伦斯·杜鲁夫 

        二审:罗伯特·科宾 

  法官:一审:耶鲁·麦克菲宾 

     二审:劳伦斯·K·雷恩 

  地点: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 

  审判时间:1963620~27日;1967215~30 

  法庭裁定:(两次审判)有罪 

  判决结果:(两次审判):20——30年监禁 

  没有其他案件像1963年的欧内斯多·米兰达案一样,改变了美国法律的审判程序。他犯罪的最初证据是在监禁中向警方的坦白。坦白的内容如何,这吸引了全国的注意,并奠定了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里程碑。 

  196333日;凌晨,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一名18岁的剧场服务员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遇到了一个陌生人。那个陌生人把她拖进车里,然后驶往一个沙漠地区强奸了她。后来,他将这个年轻女士扔在她家附近。她对警方说,袭击她的人是个墨西哥人,近30岁,戴着眼镜,驾驶一辆50年代早期的福特或车夫罗利特牌车。 

  一个星期后,这位女士和她的姐夫碰巧又碰到了劫她的那辆车。车是1953年产的派卡德,车牌号DEL-312。然而记录表明,这个车牌实际上是给最近的欧兹汽车注册的。这个女士的辨认差不多。DEL-317是派卡德牌,注册人是特威拉·N·霍夫曼。霍夫曼的伙伴,23岁的欧内斯多·米兰达,外表很像女士描述的袭击者的形象。 

  警方拘监了米兰达 

  米兰达的犯罪活动历史长久。他已经因强奸未遂蹲了一年监狱。警方将他与另外三个体重、身高相同但不戴眼镜的人比较。受害者不敢肯定是米兰达,但她说米兰达与罪犯嫌疑人是最像的一个。侦探卡罗尔·库雷和威尔弗里德将米兰达带到了一间屋进行审讯。他们告诉他,受害者从所列名单中指出了他。然后他们问他是否要作些陈述。两个小时后,米兰达在书面供认书上签了字,上面有一句话是说他明白自己的权利。侦探们很高兴,但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的工作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应。 

  来路不正的证据 

  米兰达经济拮据,无力雇请律师,因此法院给他指派了一个律师,叫阿尔文·穆利。穆利仔细研究了证据。看来,提起诉讼的州方赢定了这场官司。再加上米兰达的供认,结果更是如此。但穆利仍然在米兰达的供词中发现了一点东西。他确信供词是通过非正当方式得来的,因此,他打算向法院申请,这份供词不能用来供为判定米兰达有罪的证据。 

  只有四位证人出庭。他们是受害者、她的姐姐、侦探库雷和扬格。穆利盘问了库雷,抓住了关键点: 

  问:库雷长官,在得到这份供述的过程中,你是如何与被告交流而达到目的的? 

  答:我问被告是否愿意……把他刚才讲的写下来,他说他愿意。 

  问:你提醒他,他享有自己的权利吗? 

  答:是的,先生,在供述书的第一段的打印出来的,我大声地读给他听了。 

  问:我没有看到供述书上写着,“在他供述词以前,他有权请律师为他服务。” 

  答:上面没有,先生。 

  问:告诉被告你们逮捕的人,他们在供述之前有权接受律师的服务,难道你没这样做吗? 

  答:没有,先生。 

  这个答案促使穆利反对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耶鲁·麦克菲特法官驳回了他。法官于是给陪审团们讲述了那个时代法律公平公正的标准。1963年,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不适用于被警方拘留的嫌疑犯。因此,1963627日,法院判欧内斯多·米兰达有罪,两罪并罚处双重2030年的监禁。 

  然而,穆利关于供词的观点已引起了一场法坛争论。米兰达的判决一路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66613日,首席法官厄尔·沃伦在一次54通过的决议会上发言首次确定,在警方审讯室中应该做的和不应该做的: 

在审问任何人之前,必须告之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的供词将作为犯罪的证据,他有权委托律师,不论是聘请的还是指派的。 

  法院推翻罪行判决 

  米兰克的罪行被推翻,亚利桑那州正面临着不得不释放最有名的囚犯。因为州方不能再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重审获胜的可能性不大。但米兰达给自己来了个下马威。他曾希望重审后能被释放。于是,他强烈要求将他的女儿和特威拉·霍夫曼,他的长期伴侣关在一起。霍夫曼既生气又害怕,告诉政府方说,在他被逮以后,她同他谈过一次话,那次米兰达承认了强奸罪行。这个新的证据对州方很有用。 

  米兰达被重审 

  1967215日,对米兰达的第二次审判开始。多次辩论都是在法官的私人会议室里进行的。有一些问题,诸如一个自然法(不是合法的)妻子能否作证她的自然法丈夫犯了罪。最后,法官判决霍夫曼的证词可以作的证据。陪审团判米兰达有罪,她的证词帮了忙。法院再次判决米兰达有罪,并判处2030年监禁。  

    这个案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尽管一些总统,从理查德·尼克松到罗纳德·里根都公开反对这个程序,但“米兰达程序”从未被推翻。为保护因贫穷没受过教育的人,“宣读被告权利”已成了美国国内每一司法部门的标准。这个程序经常可以在警匪片中看到,如今绝大多数的美国人都熟悉了所谓的“米兰达程序”。

假如米兰达生在中国--提交者:钣手 

一九六三年,有一个叫米兰达的美国小伙子,被一名妇女指控强奸,一般来说,这种事不会是假的,按照我中国式的良好思维习惯,一个女人是绝不会冒着毁掉名誉的风险去污陷别人,因为是这样,所以这个米兰达肯定是干了那种事。

于是,米兰达被捕了,审讯进行的很顺利,不到两个小时,米兰达就承认了,并且在供词上签了字。看来,你我的判断都没有错。最后,这小子被判了二十年。但令人想不到的是,这小子竟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理由也可笑之极。原来,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无论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也就是任何人在被调查时都享有沉默权。米兰达的律师认为,根据这一原则,警察在审讯米兰达之前,应该告诉他这一权利,并告诉他有权请律师。因为警察在审讯之前没说这句话,所以米兰达的供词是无效的。

这不放屁吗?

更不可思议的是,法官竟然支持了律师的这一意见,最后判米兰达无罪。并最终在美国确立了一条规则,任何警察在审讯嫌疑人之前,必须完整的清晰的背出那句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这就是米兰达规则

我想,如果这事出在中国,这位法官肯定被当成不谙世事的毛头小子开除了事,可他偏出生在美国,非但没受处分,还成了偶象。而那位律师也大出其名。

在我们中国就不会出这种荒唐事,中国有个“刑法第306”,是专门针对律师的,哪个律师胆敢在开庭时不老实,开完庭就会被司法机关带走、关起来、判了。

但令我担心的是,我国的一些领导人开始出现了幼稚化苗头,竟然加入了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公约》,因为公约20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当局面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

这还了得,让律师享有豁免权还不乱了套,看来真的要出乱子了。要不这两年有个叫张燕的律师人大代表每年都向全国人大提案要取消刑法306条呢?幸亏人大代表们不是小孩子,没同意。

马洛斯说过,安全感是人的一种基本需要,只有满足了这种低级需求,人才会向下一个目标发展。所以不能让他们满足,要让他们总是有一种危机感。中国古人讲治理国家是“牧民之道”,人民其实就是一群小羊,你让他太大胆了,他就要不听话了,当然,也不能吓唬的太厉害了,这古人也说过:“率虎狼牧羊豕,而望其番息,岂可得也?天下非甚愚,岂有厌治思乱,忧安乐危者哉?宜若可以常治安矣,乃至有乱与危,何也?夫夺其食,不得不怒;竭其力,不得不怨。人之乱也,由夺其食;人之危也,由竭其力。而号为理民者,竭之而使危,夺之而使乱。二帝三王平天下之道若是然乎?”

说来说去走了题了,我们回头再大话米兰达规则,实际上米兰达规则就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是程序优先还是实体优先。按我这个老中国人的看法,当然是实体优先,程序错了没什么影响。而且有时候过于讲程序还会让坏人钻了空子。我看过很多警匪片,一些警察按程序来惩治不了坏人,最后采取非法手段却实现了正义,这不就是论据吗?当然,人是利已的,一个警察今天敢冒着风险违反程序杀了一个坏人,明天就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杀一百个好人。但宁可错杀一百,也不能放过一个。所以我觉得干脆应该回到原始复仇时代,看谁不顺眼直接砍了算了,还走什么程序,费事。

从米兰达忠告看程序正义

我们很多人一定想不通:仅仅因为警察抓人的时候没有告诉被抓的人,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证据就变无效,从而轻易使坏人能够不受制裁,这叫哪门子规则?实际上,对米兰达规则,美国人也有着不同的看法。不少人认为,这个规则给警方侦破案件造成了极大困难,放纵了罪犯。的确,规则刚出台,全美各地警察局怨声载道。有些警官脑瓜儿不太够用,手忙脚乱地擒获嫌犯后,死活也想不全“米兰达法则”了,旁边也没个提词的人,只好仰天长叹,痛骂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是坐着说话不嫌腰疼的主儿。但他们却不敢不照办。后来警方干脆把“米兰达规则”印制成卡片发给每一位警官,在抓获嫌犯后,照本宣读一遍。

尽管有不同看法和争论,但米兰达法则还是一直保留了下来。这体现了法治国家对程序的崇尚,对“程序正义”的高度重视。尽管严格按照程序法办事在个别情况下未能实现实体正义,但是,如果没有正当程序,则可以想见,在大多数场合将无法实现正义。用“米兰达法则”之类的法规对执法者的权力予以限制和监督,的确捎带着保护了一些坏人的权利,使一些真正的罪犯借机逃脱法网。如果警方在法律程序上出现漏洞,一旦在法庭上被律师钻了空子,那就只能眼瞅着嫌犯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轻松走脱。然而,如果从更宽广的视野看,法律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限制执法者的权力,是对好人自由和人权的最好保护。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官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与这种注重程序正义的做法相对立的思维是:你甭管我程序是否违法,案子是不是你干的?是,就说什么也没用,警察取证不合法,案子是你干的就行!在注重程序正义的人看来,这种思维在某些个案中确实可以省事地实现实体的正义,但极易导致国家滥用权利、警察实施刑讯逼供,等等,从而从整体上危害到公民的合法权利,从整体上危害到法治。

  完美的制度是不存在的,在注重程序正义的理论和观念指导下设计的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但相比较而言,注重程序正义的效果要比轻视、忽略程序正义要好得多。“米兰达规则”及其蕴涵的观念对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法治都产生了影响。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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