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质量是指审计工作及其结果的优劣程度。
审计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对审计的各种业务活动或行为进行有计划的监督、综合和协调的一种活动或行为。它是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的核心,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审计质量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和要素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在于:第一,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第二,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七项要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监控。
[简答]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1)对主任会计师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2)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
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及下列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3)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而应当采取的措施有:第一,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第二,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第三,投入足够的资源以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三、职业道德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如下措施:
(一)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领导层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并将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会计师事务所员工。
(二)教育和培训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所有人员提供适用的专业文献和法律文献,并告知希望他们熟悉这些文献。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要求所有人员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这种培训既可涵盖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也可涵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定期检查,监督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处理结果。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必要条件);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一)
五、人力资源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应当解决的人事问题主要包括:招聘(首要环节);业绩评价;人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职业发展;晋升;薪酬;人员需求预测。
六、业务执行
业务执行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对业务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与复核;业务执行中的咨询;意见分歧的处理与解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指导、监督与复核
1、指导
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指导、监督与复核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的事项包括:
如何将业务情况简要告知项目组,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保证适用的业务准则得以遵守的程序;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程序;对已实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拟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的方法;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的记录;保证所有的政策和程序是合适有效的。
2、监督
3、复核
(二)咨询
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当这些问题和事项在项目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
对咨询的具体要求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形成良好的咨询文化。第二,合理确定咨询事项,适当确定被咨询者。第三,充分提供相关事实。第四,考虑利用外部咨询。第五,完整记录咨询情况并得到认可。
(三)意见分歧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三个方面要求:
第一,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第二,规定适当的标准,据此评价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第三,对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七、业务工作底稿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与保存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定业务,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天内。
对鉴定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二)业务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底稿;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除下列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取得客户的授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督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质量检查。
(三)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八、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这些监控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持续考虑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如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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